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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错人了,办案还“没问题”?

  老实本分、29岁的深圳某公司电工徐建峰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会成为千里之外浙江温州的入室抢劫嫌犯,被当地警方网上通缉,并于10月27日被居住地警方抓进看守所。然而,三天后,徐建峰被前来提审的温州警察告知“抓错人了”,是一场误会。对此,温州警方称,办案一点问题都没有,一切执法程序都合法,要是有责任也不是公安机关承担,是别的地方的责任,是指认出问题了(11月4日《南方都市报》)。

  抓错人了竟称“办案没问题”,温州警方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执法权力的傲慢和霸道。那么,温州警方果真是“办案一点问题都没有”吗?抓错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

  据称,徐建峰之所以被网上通缉,缘于一名犯罪嫌疑人对同伙的指认。原来,2004年12月23日,浙江温州一座大厦发生入室抢劫案,直到2008年10月,温州警方抓到一名嫌犯,随后根据此人描述和资料搜寻,并经该犯罪嫌疑人确认同伙为徐建峰,于是发出通缉令追查。通缉令上面的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住址都和徐建峰的一致。

  表面上看,温州警方的做法的确没有问题。然而,当我们仔细对照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后,就会发现,“合法程序”的背后隐含着温州警方严重的执法瑕疵,存在明显的盲目自信和执法不作为。

  首先,仅凭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而不做认真审查核实,就轻率地将远在千里之外的徐建峰列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网上通缉。这是很不严肃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的。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对同伙体貌特征的描述是在发案的近四年后,这本身就存在不实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估计警方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辨认的照片及相关资料来自于办理身份证的信息,而身份证的“大头照”能否完全提供足够的同一性信息,实在令人怀疑。何况,因为只有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辨认,我们也无法排除该犯罪嫌疑人胡乱指认的可能性。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当出现这种情况时,都需要警方对嫌疑人辨认结果进行认真审查核实,既要严格审查辨认人的真实情况,判断是否可以信任,也要通过合法途径对辨认对象进行调查了解,当然为了避免惊动对方,完全可以实施秘密调查。而温州警方在确定徐建峰为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上,显然缺少了这些必要程序和环节。

  其实,严格来讲,温州警方的网上通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重要前提,是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而就该案而言,即使徐建峰确实为犯罪嫌疑人,那么他是否在逃呢?温州警方在这方面没有做任何相关工作。事实上,当有犯罪嫌疑人指认徐建峰有犯罪嫌疑时,温州警方只需一个协查函件,请求深圳警方核查一下徐建峰有无作案可能,就可以一切搞定,根本无需兴师动众地进行网上通缉。在“犯罪嫌疑人”徐建峰家庭住址等资料齐全,且并不存在“在逃”事实的情况下,温州警方就滥用网上通缉,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这样的办案能说“一切程序合法”、“没有任何问题”吗?何况,事实上温州警方就是办错案了,而且给徐建峰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岂能一推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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