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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林嘉祥猥亵女童证据不足吗?

  来自深圳警方的消息称,涉嫌猥亵女童的深圳市海事局党组书记林嘉祥,已于11月1日晚上10点前往高新派出所接受调查,整个过程持续超过5个小时。2日下午,警方也再次传唤了当事女童的父亲陈先生。警方相关人士透露,目前,涉事双方对案件情况的说明存在较大分歧,案件依旧未能定性(11月3日《南方日报》)。

  “案件未能定性”意味着什么?从此前媒体报道的公安方面的解释看,是指案件只是暂作治安案件处理,而没有认定为刑事案件,“因为目前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林嘉祥对小兰实施猥亵行为”。具体来说就是,按照目前情况,既没有人证物证,也没有录像资料能够直接证明林嘉祥对小兰实施了猥亵行为。一句话,就是缺乏直接证据。

  对深圳警方的这一结论,笔者感到不可思议。难道认定林嘉祥猥亵女童的证据还不足吗?要认定林嘉祥对小兰实施了猥亵还需要多少直接证据呢?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诸如强奸、猥亵这类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最是缺少直接证据的。这是此类违法犯罪案件的普遍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讲,警方非要找到林嘉祥猥亵小兰的“直接证据”才予定案,表面上看是严格依法办案,而实质上却是(至少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是极不公平的。

  事实上,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我们的司法机关除了查找能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证据外,还应认真搜集和严密审查间接证据,如果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的话,一样能够定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就林嘉祥涉嫌猥亵小兰事件而言,笔者认为,当天发生的情形就能完全证明林嘉祥对小兰实施了猥亵行为。然而,直到现在警方还不能确定是否存在猥亵行为,真不知道警方是如何理解相关法律的。当然,认定林嘉祥有猥亵行为,并不意味着林嘉祥的行为已经涉嫌猥亵儿童罪。是否构成猥亵罪,要根据猥亵的情节及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

  之所以说现有证据就能认定林嘉祥对小兰实施了猥亵行为,一方面,是因为有受害人小兰的当场指认,另一方面是因为有行为人的当场承认。从事件的发生过程看,小兰热心带领林嘉祥找厕所,从高兴地走出监控摄像头视野,到惊慌受吓跑入监控视野,其间不过一分钟的时间,立即向家人诉说被人欺负的情节,作为一名11岁的小学高年级学生的小兰,如果没有诬告陷害的嫌疑,就应该认定其指认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另一方面,在小兰告诉父母后,其父母当即找到了林嘉祥进行交涉,而这时在小兰在场的情况下,林嘉祥不仅没有否认自己实施了猥亵行为,而且还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予以承认,并口出狂言,对受害人及其家长进行侮辱和威胁。林嘉祥在“现场”的承认,应该被认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它的证据效力。相反,在派出所介入事件特别是上级机关对其作出停职决定之后,林嘉祥关于“酒后失态”和“不知所为”的辩解,则是在意识到了问题严重性且严重后果已经部分摆在面前之后,意图规避法律惩罚之说,明显是不可信的。因此,从陈述的真实性上看,“现场”承认的证据力远远高于事后辩解。

  同时,另一个重要情节也不容忽视,即小兰在事后表现出了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心理受到严重伤害的症状,不敢见外人,不敢上学读书,甚至发誓永远不去大酒店吃饭,这些都印证了对小兰猥亵行为的存在。试想,小兰在与林嘉祥短暂“接触”了一分钟之后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再加之小兰当场指认和林嘉祥当场承认,那么,猥亵事实的存在还有疑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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