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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颁布科技进步和社会变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5日08:04  法制日报

  法官解析新类型案件三成因:

  本报记者 袁定波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各种法律的不断颁布、修订和实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日益扩展,也就必然产生大量新类型案件。可以说,新类型案件是法制不断发展完善的必然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一位资深法官在分析新类型案件产生的原因时这样说。

  据介绍,新法促生的新类型案件首先表现为对传统刑民案件的突破。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新法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传统刑民案件之外增加了全新的行政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

  新法促生新类型案件的另外一个重要表现是传统刑民案件的新型化。从90年代公司法、担保法、票据法以及海商法的颁行,到本世纪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大批重要民商事法律的修订,传统刑民案件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和新颖化。

  “这些变化与法制的发展息息相关。刑法由1979年的100多个罪名增加到现在的435个罪名,这些新增加的罪名有许多是法院通过审理新类型刑事案件而总结出来的。”这位法官坦言。

  “科技进步是新类型案件产生的重要因素。”这位法官说,科技进步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生活的同时,也为司法审判领域带来了很多新问题。

  他认为,社会发展与变革是产生新类型案件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30年,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调整,过去所不曾有的行业和法律主体不断出现,各种新的利益诉求不断增多,而这些正是新类型案件产生的社会根源。

  “新类型案件是社会新问题和新矛盾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反映,更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新要求、新期待的表现形式。”这位法官分析说,从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新类型案件来看,无论是“农村承包经营”等涉农纠纷,“内幕交易”等金融领域的新案件,还是“交通票价”等公益诉讼问题,各种新类型案件无不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

  本报北京11月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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