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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定后次月开发抚恤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5日09:23  城市晚报

  ■记者 李明罡/报道

  本报讯近日,《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并施行,其中规定,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

  适用对象主要有这些

  《细则》适用于户籍在吉林省的下列对象:(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上述所列第(4)、第(5)、第(6)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残疾等级这样评定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残疾等级评定按照个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初检、省民政部门评定认定的程序办理。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包括四类。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周岁至25周岁为10年;26周岁至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抚恤金发放时间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对具有中止抚恤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并报送省民政部门备案。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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