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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留医院法院判领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5日14:16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 通讯员王卫东 郑红艳)因认为医院过错致使自己产下一名畸形儿,杜女士夫妇将婴儿留在医院拒绝领回而被医院诉至法院。杜女士夫妇认为,医院没有按照规程对产妇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致使畸形儿出生,让他们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折磨。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杜女士夫妇作为婴儿父母,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而判决其将婴儿从医院领回抚养,但驳回了医院索要婴儿护理费的请求。

  孕6个月时转到本市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并于今年2月在该院产下一名女婴。然而,小孩出生后却被发现为小头、小耳畸形,而且出现呛奶、不能进食等症状。为此,杜女士夫妇和医院发生纠纷,经公安机关协调,医院同意暂时将女婴放在妇产科寄养。经过一段时间的护理,女婴现在已能正常进食,但是杜女士夫妇仍拒绝将女婴领回家。

  医院认为,杜女士夫妇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在本身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将小孩长期留置在医院,不但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还加大了孩子感染疾病的发生率,不利于孩子成长。因此医院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将新生儿领回,并支付婴儿的护理费用6918元。

  但杜女士夫妇认为,医院在为杜女士进行围产检查的过程中,已B超发现胎儿头部较小,但医院没有按照高龄产妇妊娠检查的有关规定和相应的操作规程,告知杜女士进一步进行羊水穿刺检查,反而让她使用高价营养液,因而耽误了发现畸形胎儿、终止妊娠的时机。而且医院为了回避责任,在新生婴儿出生记录中明确记载“无畸形”,在出生证上记载“发育良好”等,有意掩盖真相。

  据杜女士夫妇称,他们在办理完出院手续回到家后才发现婴儿发育不正常。此后,在花了几万元对婴儿进行检查治疗仍无结果的情况下,他们去找医院解决,医院却以种种借口推卸责任。后在派出所的调解下,今年6月4日双方达成由医院“在其妇产科对新生儿寄养”治疗的书面意见。杜女士夫妇认为,医院由于没有按照医疗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对产妇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致使畸形儿出生,让他们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折磨,具有明显过错,因此不同意医院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夫妇作为女婴的父母,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经过医院护理,女婴现在已能正常进食,没有让医院继续护理的必要,因此赵先生夫妇应将女婴接回自行抚养。另外,由于医院在同意寄养女婴时,双方对护理费用并无约定,因此赵先生夫妇不具有向医院支付护理费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赵先生夫妇将新生儿从医院接回抚养,并驳回了医院索要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赵先生夫妇不服判决,表示上诉。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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