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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尺打孩子 赔了3000多元

  本报讯(陈太富 记者 杜雯)家长交纳了数万元“学费”,将孩子送进成都吴永京教育咨询服务中心,孩子却在此遭遇“戒尺教育”,伤痕累累。家长分两案将这家教育咨询服务中心起诉到法院。昨日,金牛法院对其中的人身损害一案一审宣判。

  小强(化名)的父母起诉称,2008年4月5日,他们将孩子送到被告成都吴永京教育咨询服务中心“学习”。同年5月25日晚,被告的老师对原告进行“戒尺教育”,用竹板毒打孩子的头、胳膊、脖子等部位,孩子身上多处受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小强的父母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此被告辩称,他们并不是学校,对孩子进行“戒尺教育”是受家长的授权,是家庭教育的延续,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对小强进行“戒尺教育”,导致他受伤,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强所受伤虽经鉴定为轻微伤,但由于小强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以及被告属教育机构的性质,被告的行为给孩子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判令被告成都吴永京教育咨询服务中心赔偿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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