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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住房保障审批操作补充规定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03:56  红网

  红网11月6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文洁)长沙住房保障覆盖面有望将进一步扩大。

  来自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的消息称,未来,长沙将有可能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特困国有企业无房户出台系列住房保障措施。

  昨天上午,长沙市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培训班上,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石长松表示,未来将改政府运作为市场运作,力求供房充足;改指定选房为自主选房,力求选房自主;改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力求分房公平;改间接补贴为直接补贴,力求买房实惠;改不变产权为可变产权,力求住房心安。

  长沙住房保障新政策实施以来,在市民申请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和廉租房货币补贴过程中,在填表、递交申请资料、审核时,遇到对政策不熟悉或操作流程不熟练等问题,长沙市房产局专门集中全市住房保障专干进行培训,详细讲解整个业务操作流程。

  市民如想了解住房保障相关的问题,都可到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咨询并办理相关业务。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审批操作,严格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批,以及解决长沙市各区在审批操作中反馈的一些具体问题,长沙市还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操作进行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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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操作补充规定

  廉租住房

  1.对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产住房的廉租住房对象,租房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保障面积标准,且确属自住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给予租赁住房困难补贴。对转给他人居住的,在腾退公房前,不得享受保障住房的保障政策。

  2.从2008年8月起,过去已审批的借住、寄住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按无房户和新的补贴标准给予保障。

  3.出租给廉租住房对象的房屋产权人(房屋管理人),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经区住房保障工作局认可,免收相关税费,但按市场租金出租住房的,不享受此政策。

  4.年满18周岁以上的无劳动能力和“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固定住所、无法定赡养关系的亲人)刑满劳改释放人员,且暂时无力解决住房问题,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5.家庭成员均无房产记录(产权证),而家庭实际不存在住房困难问题(如有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没有办理产权等情况的家庭),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6.户口落在本市但在外地工作且长期在外地居住且在外地有住房的家庭,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7.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中家庭分户问题。家庭以婚姻组合和年龄为界限分户,父母(岳父母)与子女居住一起,房屋的归属权以产权证为准。

  二、经济适用住房

  1.取得8万元货币补贴凭证,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个人申报成交价低于8万元的,按个人申报成交价发放补贴资金,高于8万元的按补贴标准发放。

  2.原已预订经济适用住房,希望办退房手续,改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只要个人自愿,开发商同意,允许退出原订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按规定到社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3.空挂户和集体户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受理,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公示接受监督。

  4.未婚不满30岁(2006年3月15日以前审批的)和落户未满5年(2007年10月16日以前审批的)原已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的,且属于低收入无房家庭均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5.80年代子女顶职进城,父母户口迁回原籍,现又以投靠子女的名义把户口迁回长沙,需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6.户口在本市,单位所在地不在长沙市区,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受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

  7.房屋产权是父母的名字,父母过世后,权证未过户到儿女名下,儿女是唯一继承人且其继承后住房面积超过保障标准的,不能申请住房保障。

  8.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以下(含房改房)均可作住房困难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9.申请人与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结婚或离婚,经审查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的,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10.申请人为驻长现役部队干部的配偶,随军入户长沙未满5年的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11.申请人为部队转业来长沙的军转干部,作为随迁的配偶(非农业户口)要由原户籍迁出所在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

  12.申请人的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审批表中配偶的基本情况及收入证明要到部队团级以上(含团级)部门盖章确认。

  13.申请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但拥有非住宅商业铺面,铺面为个人的谋生手段且在社区公示收入情况时已注明,工商、税务同时协查后,符合低收入标准,可按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14.配偶是外地非农业户口的要出示收入证明。

  15.承租单位自管公房和长房集团直管公房的承租户,申请时需提交产权单位的意见,并承诺今后购房入住时保证退出原承租的公房,交由产权单位另行安排。

  16.农转非的家庭,经上户调查核实确无住房,且公示无异议的,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17.年收入较低的个体工商户,收入证明由工商、税务等部门协查确认。

  18.凡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待遇(含房改、集资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离婚后夫妻双方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其离异后住房问题应由双方在离婚时一并妥善解决。离异后仍住房困难的,可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货币补贴。

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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