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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了掐女童脖颈不算猥亵”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04:14  扬子晚报

  昨日,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对林嘉祥事件的调查结果。警方发言人称,事发当晚林嘉祥喝了8两白酒,属于醉酒,举止失当、行为不检,其所作所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调查取证161人

  10月29日20时58分22秒,深圳市公安局110接到市民陈先生报警,称其女儿在深圳新梅园酒楼科技园店里被人掐脖子,并往洗手间拖,怀疑对方意图非礼其女儿。南山公安分局高新派出所民警到达事发现场后立即开展调查,于21时20分20秒将时任交通运输部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的林嘉祥(男,58岁)及相关当事人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第二天,南山警方成立专案组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截至目前除对双方当事人制作多份笔录外,对新梅园酒楼工作人员、当晚就餐人员等共161人进行了调查取证,一共提取到172份证词,同时提取新梅园酒楼监控视频资料2份,提取音频资料1份,提取林嘉祥的血样1份。

  当事人喝了8两白酒

  在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讲述了警方掌握的当晚事件经过。

  当晚,陈先生与妻子、11岁的女儿小陈等共8人在新梅园酒楼科技园店865房吃饭。对着865包房门口约10米处为大堂1011餐台,另一方当事人林嘉祥与朋友肖某(女,48岁,辽宁人,在大连海事学院驻深圳某单位工作)在此桌吃饭。林嘉祥餐中喝了约8两52度白酒。经警方抽血检测,林嘉祥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23.7毫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百毫升血液含量超过80毫克即属醉酒。

  20时50分左右,小陈走出包房,在酒楼大堂遇到林嘉祥。后者问小陈去洗手间的路,小陈向林指了洗手间的方向,林跟随其后,一同向洗手间方向走去。两人前行约15米后,林将右手搭在小陈的右肩靠脖颈处。两人继续前行至拐角处,林又将左手搭上小陈的左肩靠脖颈处,因用力较大,使小陈有被掐的感觉。两人继续前行了约10米,此时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小陈说“前面就是洗手间”,而林此时仍未松开双手,嘴里继续问“洗手间在哪里”。

  小陈这时感到惊恐,便扭身挣脱林的双手,快步跑回865包房,哭着向父母讲述了发生的情况。其父母带着她一起离开包房寻找林嘉祥,在大堂见到并质问林嘉祥,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

  猥亵罪名不成立

  经大量调查取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警方认为,林嘉祥在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已经查清,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当事双方小陈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小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二是小陈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但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的门口。三是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小陈身高仅为1.48米,小陈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小陈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四是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 五是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小陈途经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小陈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转身跑步离去。

  据发言人称,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小陈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且在被小陈父母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警方公布55秒视频资料

  发布会上,警方首次公布了一段55秒的视频资料。据发言人称,网上流传的那段视频,拍摄方向假定为新梅园酒楼大厅正东方向拍摄的话,那么首次公布的这段视频则是从正北方向由环形摄像头拍摄。在这段视频中,近端是大圆桌,最远端隐约出现一名高大的白衣男子的背影,往画面上方移动并走出画面,他的两只手可以看出是抬起的状态。根据画面分析,该男子就是林嘉祥,他在行走过程中将双手搭在小陈的肩膀靠脖子部位,但林嘉祥整个身体几乎完全挡住了小女孩的背,因此画面中并没有看到小姑娘。整个画面很模糊,而且林嘉祥出现在镜头中的时间,只有短短10秒左右。

  据警方发言人称,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包含有触摸、舌舔、手淫等举动。从视频资料看,林从始至终只是把手放在小女孩肩膀靠脖颈位置,该举动并不属于猥亵、淫秽行为。

  深圳警方就事件焦点答记者问

  记者:请问警方是依据哪些证据得出最后结果的?

  发言人:最核心的证据是小女孩本人的陈述。其他证据是,第一,事发现场灯光明亮,没有视觉盲点,林嘉祥没有进入视觉盲点时间。第二:林嘉祥现场没有猥亵语言,现场调查服务员没有察觉其举止不当。第三:调查172份证词里未发现林嘉祥不当行为,没有进入卫生间的时间和可能。第四: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小陈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小陈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第五:对涉事小朋友进行了伤势鉴定,发现小朋友脖子上红印不明显,调查客房现场多名人员均称不明显。

  记者:网络热议称有一段视频“神秘失踪”了,请解释一下。

  发言人:在洗手间前确实有一个球形探头,很多市民认为能够照到关键的过程。但事实上,这个探头只能照到洗手间的门,但对于小女孩和林嘉祥事后指认的涉嫌是否猥亵的关键位置,那段路是照不到的。

  记者:网上流传一段当晚林嘉祥和小女孩父母在派出所接受调查的录音,里面林嘉祥承认掐了小女孩,是不是确有此事?

  发言人:这份录音是小女孩父亲的司机现场录取的,其中能听清的部分主要是林嘉祥表示歉意。在录音中,林嘉祥确实有承认“掐”了小女孩。但从总体调查情况看,这个“掐”字值得商榷。“掐”这个字,最早是由小女孩的母亲提出来的,随后,林嘉祥顺着语境予以认可,但应该说双方在“掐”这个字具体涵义和程度的认识上,有偏差。

  记者:林嘉祥有没有讲述他为什么要把两只手搭在小女孩肩膀上的动机?

  发言人:林嘉祥前后在警方作了3份笔录,他对这个举动的解释是,主要出于对小女孩的善意和谢意。

  陈家:对调查结论持保留意见

  对于警方昨日首次公布的一段录像,小女孩的父亲陈先生说,画面显示“林嘉祥双手搭上了女童肩膀靠脖颈处”,但是,该录像未记录到转弯后的情节。正因此,他提出异议,直言称“转角后发生了什么没有记录,这是核心情节,关键点未记录,持保留意见”。

  “女儿被猥亵,林嘉祥继而找机会溜走,这是事件的核心”,陈先生表示,录像没有记录到事件真正的核心情节,就是转角后的那部分。目前警方对该部分情节的认定是推理得出,所以,家长保留意见,双手搭肩到靠脖子的地方和“掐”是有区别的,录像有记录的是林嘉祥双手搭上孩子的肩膀,孩子是没有激烈反应的,也没有跑开,但后来哭着跑开了,这是为什么?

  陈先生说,他们一家感谢警方对该事件的重视,但家属对警方最终认定持保留意见。对孩子的未来,家长十分担忧,孩子心灵受损的责任该谁承担?家属将咨询法律界人士,以定夺采取何种方式继续追究责任。律师:林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深圳大成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向记者分析说,林嘉祥行为即使不构成猥亵,至少也让受害小女孩因此而受到精神创伤,林也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但至于是构成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这还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后果等因素。

  此外,虽然在本案中,林嘉祥有醉酒的自辩之说,但却不能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因为根据我国法律,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也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受到治安处罚。

  广州日报 深圳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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