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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做保温层 状告开发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04:14  扬子晚报

  南京中院昨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买卖契约对此没有特别约定,阅城国际200多业主败诉

  今年年初,南京雨花台区阅城国际265户业主因开发商——江东公司、宇城公司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取消了外墙的保温层,而状告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补做保温层。经过数次公开开庭,原被告双方无数次激辩,昨天下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开发商

  对保温层没有特别约定

  阅城国际2002年11月的设计方案中是有“保温层”的,但在2005年业主收房时,却发现没有了保温层。业主自然认为开发商违约,要求开发商补做保温层。开发商表示补做的可能性不大,可以协商解决。开发商的协商方案是,给予每户500元的补偿,业主们却要求和附近另一小区一样,按80元/平方米补偿,算下来一户就要赔8000元左右。由于双方的分歧太大,无法调解,只好法庭上见。

  业主认为,民法有明确规定:合同没约定的,从国家相关的规定。保温层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就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违反这个就是违约。业主所说的国家强制规定是指建设部2001年7月5日出台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该标准规定,2001年10月1日后设计的房子都应建设外墙保温层,该标准属于强制性规定。所以,开发商违约。

  而开发商认为,当初他们并未和业主就外墙保温层有什么特别约定,而且房屋已经通过竣工备案,表明房屋并无质量上的问题。而且根据南京市建工局颁布的宁建工字(2005)第119号文件精神,南京市对2005年6月以后开工新建的工程才在节能上作出强制性规定。而阅城国际是在2002年设计的,并不违反规定,他们没有违约。

  开发商还解释说,2002的设计方案确实有外墙保温层,但在施工时,发现在保温砂浆上铺贴面砖无法通过“拉拔”试验,也就是面砖和保温砂浆之间不易贴紧,容易发生高空坠落的安全事故,因此2004年9月变更设计取消了保温砂浆层,2005年9月该楼盘竣工验收合格。所以该楼盘验收还是符合图纸设计的,只是图纸改了而已。

  结果

  两次审判业主均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中,双方未就外墙保温层作特别约定,江东公司、宇城公司所开发的房屋已经通过竣工备案,现业主再以《合同法》瑕疵履行之责任,认为江东公司、宇城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质量标准,要求江东公司、宇城公司立即按国家行业强制标准补建外墙保温层,缺乏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业主的诉请。一审宣判后,业主不服,上诉到南京中院。昨天下午4点,南京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结果让业主们大失所望,上诉被驳回。

  疑问

  “部规”大还是“市规”大

  判决后,败诉的业主纷纷表示了自己的不满,明明建设部有强制性规定,开发商却用南京市的规定来搪塞,而且两级法院都采信了,到底是“部规”大还是“市规”大?

  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建设部2001年出台的标准是行业标准,而非国家强制性规范。而且节能设计标准只是针对设计这一个环节,要求设计单位在规划设计时必须有节能方面的考虑,但问题是当时并没有随之配套的验收性标准。可以看出外墙保温层是个逐步推广的过程,而且因为气候不同,各地差异很大。有些地方技术方面也不太达标。所以造成了设计和验收的脱节。

  南京市建设局2005年8月发布了相关管理的通知,规定南京市2005年6月以后开工兴建的工程节能设计必须专项审查合格。阅城国际于2001年取得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的时间也远在2005年6月之前,也就是说阅城国际的设计并没有违反南京市相关的规定。对部分房屋有保温设计后又取消的情况,根据建设部第305号公告,外墙外保温的技术规程于2005年3月才开始实施,2004年当阅城国际在实际施工中发现适用保温砂浆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后,才取消了外墙保温砂浆的做法。综上,被上诉人已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主审法官告诉记者,随着2007年建设部验收强制性规定的出台,新建房屋不可能再出现这样的纠纷。

  赵兴武 吉启雷

  链接>>>

  所谓外墙外保温,是指在垂直外墙的外表面上建造保温层,该保温层对于外墙的保温效能增加明显。进行外保温后,室内能蓄存更多的热量,能使在冬季,诸如太阳辐射或间歇采暖造成的室内温度变化减缓,室温较为稳定;而在夏季,能减少太阳辐射热的进入和室外高气温的综合影响,使外墙内表面温度和室内空气温度得以降低,最终使建筑冬暖夏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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