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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债主倒赔利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04:14  扬子晚报

  四年前,南京一公司状告合作单位索要工程款,并申请保全了对方1400万元财产,然而几个月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欠款公司压根没欠那么多,只需支付700余万元工程款就成。600多万元的合法财产被错误保全,原欠款公司感觉吃了大亏,于是向原“债主”讨要四年来的利息损失。

  绿光公司拖欠红风公司工程款。2004年年初,红风公司将绿光公司告上南京市中级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对方1400万元财产。他们初步测算认为,对方欠的钱大概就是这个数目。同年5月份,中院根据此申请,冻结了绿光公司的1400万元财产。

  此案历经四年,经两级法院审理,直到最近才尘埃落定。今年4月上旬,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红风公司1400万元的诉请中,只有700余万元得到了支持。直到这时,南京中院才解除了绿光公司1400万元债权的查封。绿光公司的600多万元财产足足被冻结了四年,如果没被保全,而是用来投资,收益也是很可观的。绿光公司于是将红风公司告上白下区法院,要求对方为错误保全负责,赔偿给其造成的利息损失17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红风公司在与绿光公司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申请法院保全了对方1400万元的财产,而法院最终生效判决只支持了700万元的诉请,两个数额相差过于悬殊,600多万的巨款被冻结了四年,给绿光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红风公司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据此判决红风公司以多保全的600多万元为本金系数,按照银行同类同期存贷款利息差,赔偿对方公司的利息损失。

  白下法院法官审理后告诉记者,诉讼保全的数额应当有度,并非越高越好,相反,如果数额太高导致被保全人的利益受损,自己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中公司皆为化名)

  白民三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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