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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林嘉祥猥亵罪不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05:23  东方早报

  

深圳警方:林嘉祥猥亵罪不成立
核心提示:深圳警方昨日宣布,备受关注的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猥亵罪不成立,仅为酒后行为不当。
深圳警方:林嘉祥猥亵罪不成立

  ●10月31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声明:林嘉祥停职调查。

  ●11月5日 交通运输部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林嘉祥撤销党内外职务的处分。

  早报记者 王蔚岚 发自深圳

  

深圳警方:林嘉祥猥亵罪不成立

  林嘉祥 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1950年出生,山东烟台人。

  深圳警方昨日宣布,备受关注的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案件,猥亵罪不成立,仅为酒后行为不当。

  警方指出,经调查,林嘉祥在事件中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靠脖颈处的不当举动,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且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的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对161人调查取证

  警方陈述案情如下:10月29日20时58分22秒,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一位市民报警,称其女儿在深圳新梅园酒楼科技园店里被人掐脖子,并往洗手间拖,怀疑对方意图非礼其女儿。出警民警到达事发现场后立即开展调查,于21时20分20秒将林嘉祥(男,58岁,时任交通运输部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及相关当事人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南山分局于10月30日组成专案组,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警方除对双方当事人制作多份笔录外,对新梅园酒楼工作人员、当晚就餐人员等共161人进行了调查取证,一共提取到172份证词,同时提取新梅园监控视频资料2份,音频资料1份,林嘉祥的血样1份。同时,高新派出所还在新梅园酒楼张贴告示,寻找现场证人,勘查现场,模拟事发经过。

  当事人喝了8两白酒

  经查,10月29日晚,陈某某与妻子谢某、女儿陈小朋友(11岁)、朋友汪某等共8人在新梅园酒楼科技园店865房吃饭。对着865包房门口约10米处为大堂1011餐台,另一方当事人林嘉祥与朋友肖某(女,48岁,辽宁人,在大连海事学院驻深圳某单位工作)在此桌吃饭。林嘉祥餐中喝了52度白酒约400毫升。事发当晚经警方抽血检测,林嘉祥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23.7毫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百毫升血液含量超过80毫克即属醉酒。

  用力过大 女童感觉被掐

  20时50分左右,陈小朋友走出包房,在酒楼大堂遇到林嘉祥。林问陈小朋友去洗手间的路,陈小朋友向林指了洗手间的方向,林跟随其后,一同向洗手间方向走去。两人前行约15米后,林将右手搭在陈小朋友的右肩靠脖颈处。两人继续前行至拐角处,林又将左手搭上陈小朋友的左肩靠脖颈处,因用力过大,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

  两人继续前行了约10米,此时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陈小朋友说“前面就是洗手间”,而林此时仍未松开双手,嘴里继续问“洗手间在哪里”。陈小朋友这时感到惊恐,便扭身挣脱林的双手,快步跑回865包房,哭着向父母讲述了发生的情况。其父母带着她一起离开包房寻找林嘉祥,在大堂见到并质问林嘉祥,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

  五大调查结果

  经南山警方大量调查取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警方认为:林嘉祥在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已经查清,主要有以下几点:

  ■根据当事双方陈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的门口。

  ■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

  ■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朋友途经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转身跑步离去。

   猥亵罪为何不成立

  在昨日新闻发布会上,警方就该事件的焦点问题答记者问。

  1 为何不构成猥亵罪?

  答:猥亵包括除性交以外的其他一切刺激满足性欲的方法,林嘉祥只是将手搭在肩膀上,因此不构成猥亵罪。

  2 林嘉祥已承认掐小女孩,他掐陈小朋友的意图是什么?有无解释他的动机?

  答:“掐”是不准确的动词,陈小朋友所说有“掐”的感觉是真实的,但是并不一定有“掐”的动作。

  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双手搭在陈小朋友的肩上,11岁的陈小朋友必然感觉被掐。中文的动词“卡”、“掐”、“捏”等都为意思相近的词,当一方用了一个动词后,林嘉祥就很自然接着沿用了这个词。但不代表有必然联系。

  林嘉祥没有解释他的动作的动机,只是多次提到是出于善意和谢意,双手拍了小女孩,却没注意手轻手重。

  3 警方结论的主要证据来源是什么?

  答:警方的核心证据是小女孩本人陈述。小女孩事后回到事发现场,描述了现场情况,并比划了何为“掐”。小女孩陈述林未触摸其肩部、颈部以外的其他位置。小女孩说对方除了询问洗手间在何处外,没有说任何其他话。

  对新梅园酒楼工作人员、当晚就餐人员等共161人进行了调查取证,没有一个服务员注意到小女孩和林嘉祥一起去洗手间,说明双方接触动作不大。

  警方还多次做了模拟步伐试验,均认定当时时间有限,所做动作有限。

  另外,虽然小女孩的妈妈表示现场小女孩的脖子上有红印,但是所有其他人均表示没有注意到红印,说明印迹不明显,非掐所致。

  4 洗手间门口的摄像头是否摄到了当时情况?

  答:网上盛传录像带神秘失踪。但洗手间门口所装球形探头只能摄到洗手间位置,没有摄到小女孩挣脱位置。同时当时的存储硬盘是坏的,小女孩的父亲和警方当晚都试图取证,但没有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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