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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户都可申请廉租住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07:12  南海网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本报海口11月5日讯 (记者罗霞)

  在原有配套文件基础上,海口市重新起草了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试行)》,并在今天的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予以原则通过。按照此实施办法,海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都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了。

  按照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海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原来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变更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这些家庭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海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海口非农业户口,在海口工作或居住,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海口非农业户口3年(含3年)以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海口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海口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

  《实施办法》中指出,海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相结合。

  货币补贴指按照海口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及方法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指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海口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公房租金核减指对现已承租海口、区直管公房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海口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及计租方法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受理主体由原来的区房产管理部门,调整为街道办或镇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为:街道办或镇政府受理申请及初审——区民政部门复核——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区房产管理部门与保障对象签订住房保障协议并实施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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