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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证审查意见书不能当作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07:24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编辑同志:

  我妻子与蔡某发生争执,蔡某声称我妻子打了她的左耳,造成听力下降,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县公安机关鉴定为 “轻伤”,市公安机关鉴定为 “达不到轻微伤”,省公安机关又鉴定为“轻伤”。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因蔡某左耳早就有病,所以我妻子申请重新鉴定,并交纳了鉴定费4500元,检察机关在出具的收款条上也明确写着:“具体手续待鉴定结束统一结算”。然而,检察机关却未重新鉴定,而是由上级检察机关出具了一份文证审查意见书,认为构成轻伤。请问:文证审查意见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徐志诚

  徐志诚同志:

  文证审查意见书,是检察技术部门的技术人员对诉讼活动中形成的鉴定书等技术性证据材料审查后,提出的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意见。根据有关规定,文证审查应由二人以上并取得专业鉴定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进行。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制作人员是否具备专门知识和鉴定资格;2.原检验鉴定用的检材和样本是否具备鉴定或比对条件;3.鉴定结论与案件中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4.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完整;5.原检验鉴定的结果或结论,其依据是否充分、可靠、事实与结论之间有无矛盾,结果或结论是否符合委托检验鉴定的要求;6.鉴定材料的制作、形成过程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诉讼程序。据此,因为文证审查的任务是通过对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审查,达到保障案件质量的目的,所以文证审查意见书本身不是证据,也不是鉴定结论,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来信,如司法鉴定结论确有错误,你妻子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顾问 李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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