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潘俊宇 叶仲明记者 余海蓉)近日,深圳食药监局宝安分局配合宝安区人民法院对逃避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达三年之久的香港籍当事人刘某实施司法拘留,并强制刘某交纳首批罚款。
2002年,香港人刘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药品被深圳食药监局宝安分局查处,并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05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判定深圳食药监局宝安分局胜诉。根据处罚决定,刘某需缴纳66万余元人民币的罚金。判决生效后,刘某突然“人间蒸发”,深圳食药监局宝安分局遂依法向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刘某属于香港籍人士,在境内暂无可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被迫中止。药监部门并没有放弃,多方打听刘某线索,主动与法院联系,今年10月,宝安区人民法院在得知刘某有出入境记录后,向边检部门发放了协查通报。
10月15日,在边检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宝安区人民法院与宝安药监分局在罗湖口岸将正在办理过境手续的刘某抓获,宝安区人民法院立即对刘某依法实施司法拘留。慑于法律的威严,刘某在被拘留后的第5天,委托其妻向深圳食药监局宝安分局提交了长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缘由和分期缴款的申请,并当即缴纳了首期10万元的罚款。
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提醒,行政处罚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在规定期限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即可构成刑事犯罪,可根据《刑法》第313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今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与协作,进一步完善反馈机制,畅通行政强制措施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