盯上妻子征地款
本报讯(记者 徐丹 通讯员 朱元斌)农村女子嫁到城里,两人离婚时,女方老家的征地赔偿款是否应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昨日,汉阳江堤街司法所解释,征地补偿款是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该农村女子名叫周芳(化名),1998年在汉打工时认识了货车司机朱勇(化名),两人于2002年2月结婚。同年5月,周芳老家征地,她获得了十几万元的征地补偿款。
今年10月,夫妻因性格不合闹离婚。朱勇认为,征地补偿款是在周芳婚后所得,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来分配;而周芳则认为补偿款带有劳保性质,不应作为一般钱财看待。
司法所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的解释,凡财产本身和本人身份关系有密切联系的,譬如农村征地补偿款、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等,不是一种劳务补偿的形式,而是对身份关系进行的补偿。所以,征地补偿款是周芳的个人财产,并不作为共有财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