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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超额理赔要求未获法院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08:01  武汉晚报

  本报讯(记者 金文兵 通讯员 晓文)11万元买了二手奔驰车,又按照58万元的车价买了保险(包括盗抢险44万元)。车子被盗后,保险公司是按购买价格理赔,还是按实际价值来理赔?昨悉,经法院二审判决,车主只能获得8.8万元的赔偿。

  2006年,汉阳的吴先生花11万元买了一辆旧奔驰车(该款新车为58万元,旧车市场开具的发票为38万元)。在购买保险时,吴先生以58万元的新车价,购买了保险(包括盗抢险44万元)。2007年3月,吴先生报案称车辆被盗,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43万元。

  保险公司提出,吴先生没有如实告知该车的真实成交价,因此至多只能以11万元购车价、再扣除20%的免赔率,来计算理赔金额。

  而吴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按58万元的投保价收取了保费。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保险公司应按该车的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后的价格)43万元理赔。

  本案的关键在于,投保人“超额投保”,能否获得“超额理赔”。江汉区法院一审认为,《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另外,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投保车辆的保险价值,属不定值保险合同,应按出险时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其次,根据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投保人不能得到“超额赔偿”。因此,虽然属于超额投保,但是只能按11万元保险价格,并扣除20%免赔率后,理赔金额为8.8万元;保险公司自愿退还多收取的保费1570元。

  吴先生上诉到武汉市中级法院。市中院认定他超额投保,且他不能通过超额投保获利,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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