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重庆“城管打死小贩”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08:19  法制日报

  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新华社重庆11月5日电 记者朱薇重庆渝中区3名市容协管员与卖凉面小贩发生肢体冲突,小贩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代剑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肖在元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鹏、代剑、肖在元均系重庆渝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的市容协管员。今年7月30日12时40分许,三被告人协助渝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钟诚在执行城市综合整治工作中,驾车巡逻至辖区渝中区两路口大田湾体育场大门口附近,发现刘某某及其妻在“金牌酒家”侧门堡坎处人行道上违规摆设凉粉凉面摊点。三被告人遂下车欲暂扣其摆摊用的手推车,遭到被害人刘某某举刀阻拦。三被告人将刘某某的刀夺下后,与刘某某发生厮打。三被告人采取卡颈、拳打脚踢等手段对刘某某头面部、胸腹部等部位实施殴打,致刘某某当场倒地。被告人周鹏等人即对刘进行施救,并拨打“120”,被告人肖在元、代剑等人随即将刘某某送往重庆市急救中心抢救,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刘某某系因外伤致弥漫性轴索损伤死亡。同日,被告人周鹏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代剑在渝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两路口临时办公点欲与钟诚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肖在元经他人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鹏、代剑、肖在元身为市容协管员,在制止被害人违规摆放摊点受到其强烈阻挠时,与被害人发生撕扯打斗,并共同实施殴打行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鹏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鉴于其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代剑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鉴于其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有悔罪表现,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在元在共同犯罪中对被害人实施了卡颈等暴力行为,作用相对较小,且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的亲属获得赔偿后书面表达了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故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