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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干了十四年突遭解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08:20  法制日报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报讯 记者赵文明 通讯员袁建斌“临时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4年后,用人单位一纸通知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用人单位的通知,并判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就审判了这样一起案件,该案也成为长沙市首例判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件。

  刘某于1993年9月到湖南省畜牧兽医研究所下属的草业中心工作,至2007年12月15日止已届满14年。双方除2003年2月14日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外,其他时间均未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3月至5月,根据畜牧所草业中心负责人李某与加华公司签订的协议,刘某作为畜牧所草业中心委派的技术人员到加华公司工作,工资由加华公司发放。同年6月,刘某在完成加华公司的工作后回到畜牧所继续工作。2007年11月14日,畜牧所草业中心负责人李某向刘某送达一份“根据单位改革调整需要,你在我部门工作至2007年12月15日止,劳动报酬按期计发”的书面通知,刘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刘某的各项请求不予支持。刘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畜牧所下属机构草业中心已连续工作14年,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畜牧所2003年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该合同期限届满以后,又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刘某的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应视为该合同继续有效。由于刘某被委派工作期间,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中断,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劳动者一方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遂判令畜牧所一方撤销其解除与刘某劳动合同的通知,恢复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并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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