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镇江市司法局联合市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镇江市“诉调对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与法院之间就诉前、诉中、诉后联合调处矛盾纠纷的原则、范围、程序、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诉调对接遵循自愿性、协商性和自治性的原则。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收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受理案件后至判决前的各阶段,均可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办法》要求基层法院(庭)在有条件的调处中心设立巡回审判点,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法院(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同级调委会派专职调解员常驻工作室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合署办公,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出具调解协议书。
《办法》在程序和时限上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委托之日起15天内完成调解工作,15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委托机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间不得超过15天。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结案后三天内将《诉调对接委托反馈函》、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达成调解协议的)等材料移送委托机关。
《办法》明确,经调委会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人民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法确认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后予以立案,并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出具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应通知调委会,参加纠纷调解的调解员可旁听庭审。案结后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告知调委会。 顾佑培陈昌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