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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破产,可能吗?

  最近,美国信贷危机造成了世界各国的恐慌,各国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都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冰岛金融业在此次全球信贷危机中损失惨重,加之近年来这一狭小岛国的金融业发展过快、政策失误,导致其面临国家“破产”的境地。但,国家真的能破产吗?

  破产作为一种经济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通常适用于经济实体,一般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进行资产清算,清理债权债务。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后,原经济实体“突然死亡”,其法律主体资格即告终结。

  传统意义上经济实体的破产通常缘于国内的市场竞争,但当代经济实体的破产越来越受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国际化程度越高,则上述影响越深。因为,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一国的经济波动很快会传导到其他国家,内国的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日益受到动荡的外国经济形势的挑战。上个世纪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至今仍让遭受重大损失的东南亚各国心有余悸。当然,仍实行闭关锁国的国家可以高枕无忧,而开放的小国由于抗风险能力较弱,可能遭致灭顶之灾。冰岛的国家“破产”就证明了这一点。当然,居于世界经济循环圈的强国也都不可能偏安一隅、幸免于难。美国华尔街感冒,全球金融市场都跟着打喷嚏。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导致整个世界经济萎靡不振,主要发达国家经济都遭到重创,纷纷推出救市措施来应对。曾有经济学家认为,日本是受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影响最小的国家。但话音未落,传来日本金融机构破产的消息:大和生命保险公司成为日本第一家受美国信贷危机拖累而破产的金融机构,这被认为是美国金融危机蔓延到日本的信号。也许此时,许多人痛感经济全球化给世界各国经济带来的弊害,但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遏制的世界潮流,不能因为存在风险而紧闭国门。可以说,全球作为一个大市场,各国都成为漂在海上的一艘船,面临金融风暴只能风雨同舟、风险共担。

  政治实体的财政管理也可能像经济实体的财产经营一样面临风险。国家作为政治实体,是以一定的财政资金为运行的基本物质保障,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而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就要对国家进行有效经营,用企业家的理念来经营政府,提高政府的资产效能,降低财政运行的成本和风险。政府其实就是纳税人财政资金的经营者。经营不善就应当对纳税人负责。纳税人通过选票选择政府,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让称职的政府掌管纳税人的财政资金。如果政府无能或失策导致国有资产巨大损失甚至国库亏空,自然要向纳税人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呢?当然不能是经济责任。因为,这一经济损失无论如何都不可能由政府或者其决策者承担,政府及其决策者也承担不了这一经济责任。因此,政府只能承担政治责任。当然,这一责任仍然是国内法意义的责任,而不是国际公法上的责任。也就是说,破产会使一国经济实体主体资格终结,却不可能令某一国家丧失主权。这样看来,破产对于国家而言只是一种经济运行危险的警示,并不会产生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终结的结果。但国家存续仍需要资金支持,因此,资不抵债的国家不得不对外举债以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行。比如,冰岛政府正寻求从俄罗斯借债40亿欧元以渡过难关。

  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不能破产,国家的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也不可能破产。日本地方政府由于短期财政巨额赤字曾申请破产保护。但不可以就此认为该日本地方政府已经破产,这只是表明:支持政府运转的财政资金已经相当匮乏,难以维系,通过破产这一法律保护手段避免政府陷入更严重的财政危机之中,并不会真的导致政府像企业一样关门倒闭。但国家或政府不会倒闭不意味着所有实施公权力的组织都可以免于破产。目前,世界范围内的政治权力社会化已成为普遍趋势,非政府组织NGO日益广泛地行使公共权力,提供公众产品的服务。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债台高筑。如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高等院校蜂拥而上、极力扩张,导致欠下金融机构巨额债务。有的高校外债竟达到几十个亿,一年债务利息就有一个多亿。这些高校该不该破产呢?在中国,高校破产并没有被法学学者关注。因为,中国高校似乎永远也不会破产。一般认为,关系国计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的经营组织不宜破产。原因是,高校破产的直接后果是在校大批学生失去了学习和受教育的机会,后果相当严重。所以,无论高校亏空多么严重,都由政府来买单,负债累累的中国大学的校长们从不担心破产。然而,政府财政资金是税收的结果,中国大学盲目不节制的扩张及不当管理,损失最后都由纳税人来承担,这对纳税人公平吗?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高校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完全公立性质,私立高校逐渐增多。而且,公立高校也没有理由不断蚕食国有资产。不能以维护一部分学校利益群体的利益而牺牲更大利益群体的纳税人的利益。可见,公立高校的有限责任及破产清偿势在必行。公立高校破产后,公立高校的私有化将在所难免。由此,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春风必将消融一统的管制教育的坚冰。就此可以认为,其他行使公权的非政府组织资不抵债,本着对纳税人负责的态度,都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宣告破产(我国应当制定相关立法,目前中国破产法还不适用于非企业的公共组织或事业单位)。否则,国家资产的挥霍和流失就不可避免也没有止境。

  所谓国家“破产”意味着一国的财政危机,而由财政危机转化为宪政危机也不乏先例。传统意义上的财政危机往往表现为关于预算问题的政府与议会的矛盾冲突,激烈对抗的结果可能导致议会解散或者内阁辞职,使政府机构重新洗牌。政府的更迭容易造成国家政局的动荡从而极大地危害一国的宪法秩序。而经济全球化时代的财政危机,更大的危险来源于外部。因为,内部财政危机通常是财政资金在预算程序中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的纷争,而并不会导致国家资产的流失;而外部财政危机直接会将一国国库掏空,使国家财产瞬间化为乌有,纳税人也不免遭受池鱼之灾。曾经是“全球人均收入最高的国家之一”的冰岛,目前公民每人平均负债20万美元。

  在21世纪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主权国家一定要注意本国的经济、金融安全,尽力规避经济风险。为此,政府决策者和管理者不能只是政治家或是权力运用者,更应该是经济专家和资产经理人。

  (作者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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