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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管”伤害致小贩死亡案一审宣判

  本报重庆11月5日电(记者沈义) 备受社会关注的重庆三名城管队员故意伤害小贩致其死亡案,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后,该市第五中级法院今天上午对此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代剑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肖在元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鹏、代剑、肖在元均系重庆市一主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的市容协管员。今年7月30日中午,三人协助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钟某在执行城市综合整治工作中,驾车巡逻至辖区某体育场大门口附近,发现刘某和妻子袁某在一酒家侧门堡坎处人行道上违规摆设凉粉凉面摊点。三人下车欲暂扣其摆摊用的手推车,刘某举刀阻拦,三人将刘某的刀夺下后,与刘某发生抓打。其间,三人采取卡颈、拳打脚踢等手段对刘某头面部、胸腹部等部位实施殴打,致刘某当场倒地。周鹏等人马上对刘某进行施救,并拨打“120”,肖在元、代剑等人将刘某送往重庆市急救中心抢救,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因外伤致弥漫性轴索损伤死亡。周鹏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捉获;代剑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的临时办公点欲与钟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捉获;肖在元经他人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鹏、代剑、肖在元身为市容协管员,在制止被害人违规摆放摊点受到其强烈阻挠时,与被害人发生抓扯打斗,并共同实施殴打行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周鹏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鉴于其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代剑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鉴于其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有悔罪表现,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肖在元在共同犯罪中对被害人实施了卡颈等暴力行为,作用相对较小,且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的亲属获得赔偿后书面表达了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故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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