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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不在保护创新

  知识产权立法中屡屡出现保护创新的字眼,而创新只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之一,保证完整的产业链形成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所在。

  创新是什么?创新是一个法律所无法判断的概念,我们无法在法律上确定一个关于创新的标准。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也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发明往往是细微改进,基于垄断的考虑,发明者甚至会进行挤牙膏式地有计划的发明,实现最大程度上的寻租,这与创新的初衷截然相反。

  知识产权制度仅仅是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完整的产业链,形成一种稳定而有效的特定产品生产与分配的秩序。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后相关权利人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他们可能会将之作为动力及资本进行再创造,在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顺带实现了创新,但创新绝不是他们的首要目的;他们有可能充分利用这种法定的垄断,躺在权利上睡觉,与创新永远再见;他们同样有可能将已有权利的边界无限拓展,以致影响到后来者的投入,彻底粉碎立法者的保护创新的美梦。

  把创新作为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目的与功能之间的混淆,不仅仅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如此,其他法律制度亦然,我们应当注意二者的区别。

  作者: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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