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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改”应突出农民主体意识

  在多年调研过程中,的确不少地方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体都有一些农地运作制度的创新做法,比如有些地方早已开展不改变农地用途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规模经营,收效良好;有些地方在保持承包经营权大稳定的前提下,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在征得大多数农户的意见后适当进行了农地的小调整;还有些地方在土地征收补偿时,通过各方协商,补偿费不是一次性付清,而是按照各方接受的标准每年支付部分,在后果上相

  当于以土地入股分成,这种方式比较受农民喜爱,因为一方面其每年都有一份固定的收入,解决了生存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又能够从事其他产业,以获得额外收入。当然,对这些方式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或引发的隐患,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更重要的是,中国国土幅员辽阔,各地农村社会文化、文明差异较明显,所有问题一刀切并不现实。但通过调研我发现这样一个现象,所谓的农地创新思路和做法能够产生良效,一般都符合这样几条标准:其一,其产生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是政府强行推动的;其二,农民的权利普遍受到了保护,从而为农民接受;其三,这些做法未雨绸缪,在推行之初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考虑了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并做了基本的预防。突出农民主体意识,才真正体现了农民集体与个体的智慧。

  作者:陈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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