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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祥”案的定性令人失望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08:41  武汉晚报

  深圳市公安局昨日举行的新闻发布,备受关注的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的案件经深圳市公安局调查,认定猥亵罪不成立,仅为酒后行为不当。

  (11月5日新民网)

  这样的案件定性实在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的确,现场录像带似乎是不见了,但最普通人应会对该案有最质朴的看法:既然在网上流传的视频和音频中,当事人林嘉祥自己都承认对女孩做了下流事,为何警方却无法得出“涉嫌猥亵”的结论?

  深圳市南山分局警官罗若锋认为,“猥亵门”事件中:一,接触部位仅限肩脖;二,摆脱地点离洗手间八米;三,林身高体重仍让逃脱证明力量有限;四,现场监控未发现猥亵。这说明,女孩被卡住脖子往男厕里拖的事实认定了,那么“猥亵”的事实也就随即水落石出:卡脖子做什么?往男厕里拖做什么?

  假定不存在意图猥亵,那么一个人忽然对另一个人实施暴力,只有惟一的一种可能——此人有精神病或酒后神志不清;但是林嘉祥没有这些毛病。即便一个正常思维的人“酒后失控”也好,也没有任何可能性突然无缘无故向他人施暴,而 “施暴”地点发生在一个相对背人之处,更证明并非简单地“失控”。“失控行为”既非随处进行,又非针对任意一个人,那么剩下的可能只有一种——性侵害。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强行实施身体接触、强行拖入异性行为场所,足以构成刑法规定的“猥亵罪”的要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

  同时,被害人陈述与嫌疑人公开承认的事实十分吻合,这也是形成证据的重要与有效依据。

  司法实践中,性侵害犯罪并非必须有录像之类的证据才能认定,否则,嫌疑人逃脱法律惩罚的几率就太大了。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受害者是一名11岁的女童,其心理创伤将会十分严重,未受到更严重的侵害已算十分幸运。警方不该执意置相互印证的铁的证据链条于不顾,否则,于情理于法理都难以令人信服——谨慎有余,公正不足。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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