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们安全意识不够强、部分路段缺乏防护措施等原因,火车撞人事件时有发生。这是昨日上午,在城区一铁路道口,火车头刚过人们就迫不及待地横过铁路。小刘军 摄
衡东县居民王晚贞在铁路上被一列飞驰的货物列车撞死,其亲属向铁路部门索赔,对方的答复却是:按照有关规定,死者只能得到300元的补偿。为此,死者家属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0余万元。记者昨日从有关方面获悉,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被告自愿补偿原告8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铁路部门
火车撞死人只赔300元
惨剧发生在2007年6月15日晚。
当晚,衡东县大浦草席厂下岗职工王晚贞从家中出来,像往常一样沿着门前的小路来到大浦火车站,就在火车站前,她被飞驰而来的25027次货物列车撞死。事故发生后,王晚贞的亲属认为铁路运输部门未对大浦火车站实行封闭式管理,在铁路沿线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因此他们找到大浦火车站要求赔偿。
铁路部门给他们的答复却是:根据国务院1979年7月颁布实施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只能给予300元的补偿。
记者查阅这一《暂行规定》时发现确实有这方面的规定:“(被火车撞)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其残废程度,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50元至150元。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元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元至150元。”
“现在300元有什么用?”死者家属无法接受铁路部门的处理结果。
■死者家属
向铁路部门索赔30余万元
王晚贞与丈夫文亚雄均为下岗工人,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赡养,下有未成年的女儿需抚养,生活困难。经人指点,死者家属来到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后,该中心指派贺榕军、赵穗云两名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两名律师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调查取证。在大浦火车站,律师发现车站没有按照规定设立安全设施,未实行封闭管理,没有醒目的警示标志,铁路两边都留有通道口,行人可随意穿行。在掌握初步证据后,律师作为文亚雄的诉讼代理人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起诉至衡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286769元,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衡东县法院受理了该案。
■最终结果
铁路部门补偿原告8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律师表示:其一、被告应按照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赔偿原则向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二、被告存在过错:作为已失去客运职能的大浦站,应封堵原来开放行人上车通道而未封堵;应安排专人值守而未安排;站内设施落后仅有一个100瓦的照明灯,晚上只能观察到周边10米范围内的情况,以至车速过快司机根本来不及采取制动措施。“另外,尽管铁路人身损害处理有专门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因过低的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的社会且与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不适用于本案。”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则辩称,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受害人违反铁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坐在钢轨上而被列车撞死的,被告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诉请法院判令对方返还为王晚贞垫付的各项费用,并赔偿因列车晚点所造成的损失。
今年4月11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自愿补偿原告8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反诉费。目前,该款已全部赔付到位。至此,此案在法援律师的竭力争取和法院的调解下,铁路部门最终与申请人达成了一致的补偿意见。
■记者观察
火车撞人多是“撞了白撞”
记者发现,历史上的火车撞人事件最终多数判行人败诉,只有少数是调解成功,而胜诉且获得高额赔偿的案例几乎鲜有耳闻。至今为止,仅有沈阳一案例以铁路部门的高额赔偿画上句号——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沈阳人范红(化名)穿越铁路时被呼啸而至的N144次列车撞飞致死。当年6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铁路部门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
火车“撞人白撞”的新闻近年来屡被媒体提出,制定于1979年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更成为舆论质疑的焦点。在舆论的质疑下,一个名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新规于去年9月1日正式施行。然而,《条例》在撞人赔偿方面不但没有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反而厘清了自己的责任——《条例》仍将“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之为“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对此“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象征性的火葬费和救济费,在《条例》中都不复存在。
■律师观点
火车撞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多年来,火车撞人赔偿诉讼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此类案件由于铁路法院和地方法院均有管辖权,同样的火车撞人事件,选择不同的法院诉讼,依据不同的法律精神往往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本案代理律师选择了向地方法院起诉,同时提出本案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由被告按照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赔偿原则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许光汉告诉记者。
实际上,我国民法中早就有相关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啸分析说,火车无疑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因火车撞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毫无疑问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只要不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相关部门就应当承担责任。显然,这就造成了《条例》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冲突。“但《民法通则》属于国家基本法,其效力高于《条例》,依据立法法关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当然应适用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而非《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