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雨于淞合 记者徐岩/报道
本报讯11月3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制定了《关于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司法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下发全省法院执行。
国有粮企申请破产问题
《意见》指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破产和解申请。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申请破产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破产财产问题
该《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下列财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意见》规定:涉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产的下列行为自始无效:(l)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职工权益问题
为了依法维护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意见》特别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
申请重整的,在重整计划表决时,享有劳动债权的职工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对于2006年8月27日前形成的职工劳动债权,破产企业非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可以优先于担保权人通过担保财产获得优先清偿。
在担保权人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时,要保证上述劳动债权的清偿,对2006年8月27日前形成的职工劳动债权和非担保财产做合理的测算,如非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劳动债权,应先对担保财产进行一定比例的预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