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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祥猥亵女童罪名不成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13:20  新闻晚报

  

林嘉祥猥亵女童罪名不成立

  新闻发布会现场

  

林嘉祥猥亵女童罪名不成立

  酒店示意图。圆圈为摄像头,虚线表示事发时的行走路线,距离为52米,林嘉祥碰上小陈的位置离厕所的距离为69米,所以在离厕所还有17米的地方发生“猥亵门”。数字1表示林当晚吃饭的餐桌,数字2表示小陈一家吃饭所在的865号包厢,数字3表明陈父当晚与林发生纠纷的位置 广州日报供图

  深圳海事局官员被指猥亵女童追踪

  □综合新华社 广州日报 深圳商报报道

  深圳市公安局昨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孩案件调查结果:以林嘉祥涉嫌猥亵罪立案理由不成立,该事件属林嘉祥酒后行为失当。

  深圳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大量调查取证结果表明,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行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林嘉祥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而且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过程中,林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交通运输部党组昨日给予林嘉祥撤销党内外职务的处分。

  【警方解释】

  何为猥亵儿童

  深圳市公安局在新闻发布会上解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包含有触摸、搂抱、舌舔、手淫等举动。

  【调查取证】

  161人提取172份证词

  深圳市公安局昨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林嘉祥案最新进展。发布会上,高新派出所主办该案的副所长刘川表示,深圳公安局南山分局于10月30日组成专案组,截至目前,警方除对双方当事人制作多份笔录外,对新梅园酒楼工作人员、当晚就餐人员等161人进行了调查取证,一共提取172份证词,同时提取新梅园酒楼监控视频资料2份、音频资料1份,提取林嘉祥血样1份。派出所还在新梅园酒楼张贴告示,寻找现场证人,并勘查现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模拟。

  【警方结论】

  仅接触肩膀靠脖颈位置 猥亵不成立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副局长罗若锋称,经南山警方大量调查取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警方认为:林嘉祥在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已查清,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当事双方陈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二是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但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的门口。

  三是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四是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

  五是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朋友途经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转身跑步离去。

  基于以上分析,警方认定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且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警方依据】

  小女孩对“掐”及逃脱的陈述最关键

  南山分局法制科科长刘平表示,警方对这次认定主要有以下依据:最核心的证据是小女孩本人的陈述。小女孩当晚在公安机关在母亲的陪同下,做了笔录。事后因小女孩情绪非常激动,警方安排了心理辅导师,再次让小女孩到事发现场表述当时情况。

  从陈述的情况来看,首先,小女孩比划了何为“掐”,并作出了具体的手势,就是双手搭肩,紧靠脖颈。

  第二,小女孩说事发地点距洗手间有相当长的距离,经测量大约有8米左右。

  第三,小女孩提出她能迅速摆脱对方,说明对方没有用很大的力气。

  第四,小女孩陈述对方没有触摸肩部及颈部以外的其他部分。

  第五,小女孩陈述对方除了提问洗手间的方向外,没有说其他的话语。警方觉得小女孩的证词可以采纳。

  服务员未察觉林举止不当

  其他证据则包括:

  第一,警方现场调查了160多名服务员,169份笔录,在这些笔录中,没有一个服务员留意到林嘉祥和小女孩一起前往洗手间,这说明两人接触的动作不大。林嘉祥现场没有猥亵语言,服务员没有察觉其举止不当。

  第二,事发现场灯光明亮,没有视觉盲点,林嘉祥没有进入视觉盲点的时间。

  第三,事情发生后据小女孩的母亲说,她发现小女孩的颈部有红印,但是警方调查了所有包括在场的其他人员,包括其父亲、其他吃饭的朋友,都没有留意这一点,说明红印不明显,如果很明显的话,大家都会留意的,因为当晚她穿的是圆领衬衫。

  林嘉祥当晚喝了8两52度白酒

  10月29日晚

  陈某某与妻子谢某、女儿陈小朋友(11岁)、朋友等8人在深圳新梅园酒楼科技园店865房吃饭。对着865包房门口约10米处为大堂1011餐台,林嘉祥与朋友肖某在此桌吃饭。林嘉祥餐中喝了约8两52度白酒。经警方抽血检测,林嘉祥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23.7毫克,根据相关法律超80毫克即属醉酒。

  20时50分左右

  陈小朋友在大堂遇到林嘉祥。林问陈去洗手间的路,陈向林指了方向,林跟随她一同向洗手间走去。两人前行约15米后,林将右手搭在陈右肩靠脖颈处。两人继续前行至拐角处,林又将左手搭上陈左肩靠脖颈处,因用力较大,使陈有被掐的感觉。两人继续前行约10米,陈说“前面就是洗手间”,而林此时仍未松开双手。陈感到惊恐,便扭身挣脱林的双手,跑回房哭诉。其父母在大堂质问林嘉祥,双方发生激烈争吵。

  20时58分22秒

  深圳警方接到陈先生报警,称其女儿被人掐脖子,并往洗手间拖,怀疑对方意图非礼其女儿。

  21时20分20秒

  南山公安分局高新派出所民警将林嘉祥带回派出所做调查。

  【争议焦点】

  有摄像头资料遭窃?没有,缺失资料无关案情

  坊间有人认定探头影像关键资料被人窃取致林嘉祥的猥亵行为不被人察觉。对此,刘川指出,现场有3个探头,其中有两个探头资料完整,一个资料缺失,但缺失部分并不影响案情认定,因为事情根本不在该探头扫射区域内发生。

  在三个探头中,一个在大厅,该资料已在网上流传,该探头是固定探头,资料完整;第二个在转角处,是一个旋转探头,该资料由警方当日首次公布;第三个是在卫生间前,该探头为球型探头,由于记录硬盘已坏,资料不能保存,且该探头扫射区域只在卫生间前5米内,而涉事小朋友在距离该探头11米的位置已挣脱跑回大厅,所以第三个探头自然也没有记录小朋友行动的内容。

  刘川称,警方在取证时涉事家属也赶到现场,对于取证过程双方都很清楚,不可能存在社会流传的资料被剪或被偷取的情况。

  林嘉祥为什么搭着小陈肩膀?林称“表善意谢意”

  昨日,警方首次公布了一段55秒的视频资料。在这段视频中,林嘉祥在行走过程中将双手搭在小陈的肩膀靠脖子部位,但林整个身体几乎完全挡住了小女孩的背,因此画面中并没看到小姑娘。整个画面很模糊,而且林嘉祥出现在镜头中的时间,只有短短10秒左右。从视频资料看,林嘉祥从始至终只是把手放在小女孩肩膀靠脖颈位置,该举动并不属于猥亵、淫秽行为。

  据刘平介绍,林嘉祥向警方多次表达一个观点:当时他只是出于对小朋友带路的善意和谢意做出绕脖的动作,当时并未注意到手劲重了。

  陈家反应 对结果持保留意见

  对于警方昨日首次公布的一段录像,小女孩的父亲陈先生说,画面显示 “林嘉祥双手搭上了女童肩膀靠脖颈处”,但是,该录像未记录到转弯后的情节。正因此,他提出异议,直言称“转角后的发生了什么没有记录,这是核心情节,关键点未记录,持保留意见”。

  陈先生表示,双手搭肩到靠脖子的地方和“掐”有区别,录像记录下林嘉祥双手搭上孩子肩膀,孩子是没有激烈反应的,也未跑开,但后来哭着跑开了,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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