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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停发取暖费洗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13:36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周琳)退休职工朱某所在公司以双方之间有经济纠纷为由停发了朱某的取暖费和洗理费。朱某认为公司违法,起诉到崇文法院。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定公司停发朱某取暖费和洗理费行为违法,判决公司补偿朱某取暖费200元和洗理费84元。

  朱某是北京元五公司的退休职工,他认为自己符合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条件,公司不能以经济纠纷未解决为由,停发取暖费和洗理费。被告元五公司认为,该公司为股份制有限公司,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管理的范畴,取暖费和洗理费并不属于企业必须发放的范畴。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有人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每个单位必须发放供暖费和洗理费,应当将供暖费、洗理费看做一种奖励性质的项目,类似于计件制的工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单位可以根据职工工作的好坏来确定应当支付的供暖费、洗理费的多少。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是发奖金应当首先确定什么类型的人将工作做到什么程度应该拿多少奖金,而不应当是一刀切的形式。本案中,供暖费和洗理费属于一种职工福利,即是针对困难职工的一种经济帮助,具有普遍性和集体性,凡是符合条件的职工都应发放。因此,供暖费、洗理费等费用并不属于奖励性质的费用,企业不能任意改变和停发。J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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