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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认定林嘉祥行为未构成猥亵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14:4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记者 冷雪冰 全良波 高靖宋毅

  近日激起轩然大波的“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事件,在经过数日的调查后,深圳警方终于在昨日公布结果:认定林嘉祥涉嫌猥亵罪立案不成立。而交通运输部党组昨日已给予林嘉祥撤销党内外职务的处分。

  昨日,记者从深圳公安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监控摄像头录像和少女笔录等多种证据显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没有构成猥亵儿童罪,没有违反其他治安条例,仅为酒后行为不当。

  警方在发布会上列举了大量证据。记者看到警方提取的两份监控视频。第一份视频资料已在网上广为流传,在一条直道上,显示林嘉祥与陈某一家发生争吵。而在第二份视频资料中,画面左下方是洗手间,林嘉祥双手按着小陈肩膀走过。整段录像不到15秒。警方介绍说,该处距离洗手间约有10米,小陈在此挣脱林双手往回跑。

  对161人进行调查取证

  警方介绍,2008年10月29日20时58分22秒,深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一位市民报警,称其女儿在深圳新梅园酒楼科技园店里被人掐脖子,并往洗手间拖,怀疑对方意图非礼其女儿。接报后,高新派出所民警将林嘉祥及相关当事人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随后,南山分局成立专案组,进行大量调查取证工作。警方除对双方当事人制作多份笔录外,对新梅园酒楼工作人员、当晚就餐人员等共161人进行调查取证,提取新梅园酒楼监控视频资料2份,提取音频资料1份,提取林嘉祥的血样1份。

  林嘉祥当时已喝醉

  经查,林嘉祥当晚喝了52度白酒约400毫升。事发当晚警方抽血检测,林嘉祥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23.7毫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百毫升血约含量超过80毫克即属醉酒。

  搭肩动机不明

  林嘉祥问路上洗手间,为何却要把手搭在指路人双肩?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公安曾三次对林嘉祥进行笔录,但林都没有具体解释动机,只是更多的表达歉意。但可以肯定的是林嘉祥双手仅是搭在双肩,没有其他行为。而且林嘉祥身高体重等各种因素,导致小陈双肩过重,误以为林是在掐他。小女孩笔录也显示,林嘉祥没有对她作出另外的行为。

  女孩脖子上有红印

  对家属反映小女孩脖子上有红印,警方经过对多位证人询问,发现连陈某家属也没有留意到女孩脖子上有红印,“警方不能断定一定有红印,但红印不足以引起别人注意,说明红印小,同时反映林并没有用力掐人。”

  建议由有关部门处理

  警方表示,综上所述,经警方大量调查取证,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且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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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猥亵”?

  我国刑法对于猥亵的定义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对未成年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司法实践常常将强行搂抱、亲吻、极端的性语言、性手势等作为猥亵行为的具体表现。

  专家认为掐脖子是猥亵行为

  林嘉祥当场威胁

  可视为默认罪行

  林嘉祥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猥亵?记者昨日采访了深圳大学法学院罗旭红。她认为,从客观方面讲,如林对女孩子实施了掐脖子,可视为强制拥抱,是司法实践认定的一种猥亵行为,但从犯罪主观方面有待进一步调查,即林当时想把小陈怎么样,目前还不清楚。所以还难以对其定于猥亵罪。

  证据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表示:“林和11岁女童的陈述成为认定该案核心事实的直接证据,详细分析两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当时有侵害女童合法权利的事实发生。”

  何家弘分析认为,小陈属于未成年人,首先要看其是否具有作证能力,“小陈具有作证能力,因为以她11岁的年龄,她对于当时发生的事情具有感知和理解能力。”

  “其次,我们再分析她的陈述是否真实可靠。由于她对上述事情的陈述是在她回到和家人一起用餐的包厢里立即做出的,而且情绪比较激动,根据经验法则,这种具有即时性的陈述往往是比较可靠的,除非陈述者事先预谋编造虚假陈述。小陈此前从未见过林嘉祥,可以排除她有编造谎言诬陷林嘉祥的动机。综上,她的陈述应该是真实可靠的。”

  “林嘉祥之后说出的一些威胁性语言,虽然不是直接的承认,但是可以视为间接地默认了他对小陈做出了侵害其合法权利的事情。”

  警方调查事发经过

  10月29日20时50分左右,小陈走出包房,在酒楼大堂遇到林嘉祥,林问小陈洗手间的路,小陈向林指了洗手间的方向,林跟随其后,一同向洗手间方向走去。两人前行约15米后,林将右手搭在小陈的右肩靠脖颈处,两人继续前行至拐角处,林又将左手搭上小陈的左肩靠脖颈处,因用力较大,使小陈有被掐的感觉。两人继续前行了约10米,此时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小陈朋友说“前面就是洗手间”,而林此时仍未松开双手,嘴里继续问“洗手间在哪里”。小陈这时感到惊恐,便扭身体挣脱林的双手,快步跑回865包房,哭着向父母讲述了发生的情况。

  警方五点调查结果

  第一,根据当事双方(陈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第二,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

  第三,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第四,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

  第五,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朋友途经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跑步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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