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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个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6日14:47  金羊网-羊城晚报

  70m2住20多户

  去年年底,有关部门在芳村一带查处非法出租屋时,发现一间仅70平方米的房子被改成20多户人居住的“超级房中房”。其中一则是类似香港笼屋般的“鸽子窝”。匪夷所思的是,这些小格里居然还有煮食设施!

  ■另类声音

  不宜“一刀切”

  在刚进行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听证会上,有业主和学生代表提出,“房中房”不宜“一刀切”,它一定程度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问题。对已经改建完成的房子勒令强行恢复原状也涉嫌侵害业主物权。他们建议,装修方案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后,再由房管部门进行验收、鉴定,有序地引导“房中房”健康发展。

  ■法规参考

  《物权法》(2008年10月1日实施)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律师点评:第七十七条易流于空谈,现在所有的房中房都肯定没通过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第九十二条强调“相邻权”有新意,但由于“谁起诉、谁举证”,如何证明自己受损确实因为相邻的房中房改造,需要花费无辜受影响业主的大量时间。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3月1日实施)

  第五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查处工作,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碍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侦查和处理,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律师点评:规定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划分很细致,但很多部门本身是“平行”的单位,一些部门又没有执法权。如何最有效率地进行联合执法?很考验智慧。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制订中)

  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点评:可行性较高。对装修企业加以处罚有治本清源的味道。希望能够加大处罚金额数目,以达到阻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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