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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作业时被砸致残
本报讯(记者 赵晓燕 郭晶)雇佣工人常某在通风管道作业时,被坠落的混凝土石块砸伤致残。于是,常某把承建单位、承包人、转包人一起告上法庭。近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工程承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常某各项费用近6万元。
太原中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山西分公司作为工程施工者、管理者,应对主体工程楼层内的滞留物、搁置物进行妥善管理、处理。该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对混凝土石块坠落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原告常某所受的伤害,应由某公司山西分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