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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还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7日04:29  沈阳网-沈阳日报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08年11月10日起办理退还业户预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业务。请有关业户持缴费票据、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所属工商管理所办理退费手续。截止日期2008年 12月10日。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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