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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日见效、无效退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7日04:3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倪少娥 通讯员梁慧玲)“×日见效、无效退款”,这样的功效宣传和承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似乎并不少见。日前,记者从东莞市消委会了解到,消委会受理的化妆品、保健品、美容等投诉,大部分都因为产品或服务没有达到宣传的效果,并且拒绝兑现承诺。

  “无效退款”但“必须包装完好”

  9月初,许先生的孙子在体检时查出了乙肝小三阳,许先生又恰巧在某药店看到某药品举办讲座,便参加了。在讲座现场自称罗医生介绍该产品经多年临床实践,有良好的乙肝转阴功效,并且“无效退款”。爱孙心切,又有医生的现场承诺,许先生便现场买了3个疗程的药,并签订了《全程跟踪及无效全额退款协议书》。

  许先生一直叮嘱着孙子坚持吃药,一转眼三个月过去了,然而许先生带孙子再次到医院检查,却发现并没有效果,乙肝小三阳依然存在。于是许先生便要求药店退款,不料店方却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必须包装完好才能退款”的理由,拒绝退款。

  “药都吃完了,包装还能完好吗?”许先生对之感到非常不解,而且药吃完了,包装也都丢了,无奈之下只得向消委会咨询。

  消委会:“必须包装完好”要求不成立

  “许先生要求退款的要求是成立的。”东莞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表示,消费者只有在用药后,才能知道疗效,肯定要拆开包装,不可能保持包装完好,协议中约定“必须包装完好,才能退款”条款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这条款明摆着是耍弄消费者的,限制条件理应不成立,是无效的。”

  “大多有关功效和疗效的广告宣传和承诺,都有夸大成分,是不可信的,也是违法的。”邓国平说,据消委会受理的化妆品、保健品、美容投诉案例分析,大部分都是反映产品或服务没有达到宣传的功效、拒绝兑现承诺的投诉。

  因此,邓国平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功效、疗效的宣传和承诺。”如果有病情,应该到正规的医院接受治疗,以免耽误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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