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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的电子眼拍照费以后不用缴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7日05:44  大河网-河南商报

  30元的电子眼拍照费从今日起取消,以前隐蔽的电子眼也要掀起“盖头”。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出台6条规定,整治交警执法。

  ■商报记者 张毅力 通讯员 武春生

  电子警察拍照费一律停收

  昨日,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副总队长苗雨露逐一解读了这6项规定。

  规定最引人注目的是取消30元的电子眼拍照费,从今天开始全省取消。除此之外,交警部门还不得收《道路交通监控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邮寄费。

  苗雨露说,关于“电子眼”拍照费是否应取消,一直争论了很久。有法律专家认为,拍照费由当事人的过错引起,警方应该收取,公安部门也通过发改委同意获得了收费许可。但运行几年来,有当事人仍不能理解,公安交警部门此次主动要求撤销。

  据了解,目前电子眼的罚款数额是230元,其中30元是拍照费。

  交警罚款不录像车主可拒缴

  违章以后开个单子不能算完,以后,交警必须录像取证车主违法行为,否则可以不缴纳罚款。

  苗雨露说,交通民警上路执勤执法时,必须佩带使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时,必须全程摄录,留存备查,否则一律不得进行处罚。

  佩带使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并不是针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而是为了监督民警执法而设立的。同时,该记录仪也可以记录当事人与民警交谈的状况,如果当事人有袭警行为,也可以进行记录。

  目前,我省交警已经装备了2200台记录仪,而上路执勤交警人数有6000多人。因此,交警总队建议每三人共用一台记录仪上路执法。同时,省里也会增加记录仪的配置,争取年内配齐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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