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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交警执法出台六条规定 “电子眼”需明示严管“豫O”号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7日07:04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李红汛实习生马雯雯

  本报讯 继省公安厅出台规范民警执法五条“铁规”后,昨日,省交警总队就规范全省交警执法行为出台六条规定,进一步对交警现场执法、电子眼设置、“豫O”号牌车辆整治等进行明确规定。

  这六条规定包括:交通民警路上执勤执法时,必须佩带使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对交通违法进行经济处罚时,必须全程摄录,留存备查,否则一律不得进行处罚。

  严禁将应当当场处罚的违法车辆滞留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用,严禁强制事故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严禁从停车场、修理厂分红牟利。

  道路监控设施(电子眼)的设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有明显的提示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时,必须使用警用车辆,不得隐蔽摄录。

  禁止收取“电子警察”拍照费,不得收取《道路交通监控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邮寄费。

  严格警车和“豫O”号牌车辆管理,实行警车、“豫O”号牌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对警车、“豫O”号牌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法严格处理。

  对“豫O”号牌开展专项清查治理,从即日起,对“豫O”号牌一律停发,凡超标和挪用给企业使用的“豫O”号牌车辆,一律将号牌收回;“豫O”号牌车辆违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的,一律查扣拆除;“豫O”号牌车辆有闯信号、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收回“豫O”号牌。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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