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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审议新物管条例 市民可旁听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7日07:17  重庆时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 刘轶)不得开挖地下室、打井,超标排放各种污染物及噪声,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动物……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5日在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进行一审,想目睹条例产生过程的市民可报名旁听。

  旧《条例》与《物权法》部分不一致

  记者从市人大了解到,《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02年11月1日实施,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出台于2007年。《物权法》作出了新的规定,作为下位法的旧《条例》势必要做新的修改与《物权法》保持一致。

  虽然在立法原则和基本思路上没有根本冲突,但我市的旧《条例》与去年国家新颁布的《物权法》在某些问题上有不一致的地方。比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而原来的旧条例则规定必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另外,在现实中,大多数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一般都是向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请求,然后在小区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小区办进行备案。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享有这一职权。由原来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单一管理,变成了现在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多元化的管理。据悉,从2006年开始,我市就酝酿修改《条例》,经过详细调研和网上征求意见后,《条例》终于将要进入审议阶段。

  制造噪声个人最低罚1000

  不得开挖地下室、打井,超标排放各种污染物及噪声,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动物等10大行为在《条例》中被禁止。如有违反,对个人的经济处罚是1000元至1万元。对单位的经济处罚,则是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除了禁止10大行为外,还有不少新的提法,比如小区停车位要首先满足业主;物业的共有部分,如要用来从事经营性活动,首先应征得业主同意,经营收入也归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大修基金可处2倍罚款等。

  申请旁听须本人前往

  据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重庆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士均可申请旁听。填写书面申请表时,必须本人到场并出示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不接受委托申请。

  据了解,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除了审议人事任免议案,还将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 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情况的报告,另有《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等法规将进行审议。

  特别提醒》

  申请旁听的市民需在11月14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前往人民大厦(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正门填写书面申请表。一旦被确定为旁听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工作人员将于11月23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你参加旁听。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俞荣根建议——

  市人大代表进驻

  政府部门实施监督

  本报讯(实习记者 刘轶)“执政党的监督是党内监督,不完全等于国家民意的监督,建议在时机成熟时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向各种机关、单位、团体派驻纪监督人员。”昨日,在改革开放三十年民主法治建设人大论坛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俞荣根在演讲中提出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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