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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瞬间丧失为何如此轻易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7日07:58  长江商报

  ◇ 本报评论员 肖畅

  经珠海警方调查,珠海驾车撞人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已初步查明。昨日珠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调查结果得以公布:犯罪嫌疑人骆某某因工作生活不顺,产生厌世情绪,驾车实施犯罪行为。(详见本报今日A6版报道)

  驾车撞人,源于厌世情绪,源于一种报复性心态,看到调查结果后,想必能做此粗略的判断。对于这种行为,媒体也会努力挖掘其复杂心理,还原其生活轨迹,更甚者,会为其量身定制一种特殊的“人格特征”。在以结果追寻原因的报道中,人的生活轨迹虽然尽可能被还原,但“犯罪嫌疑人”始终是一种身份,难以弃舍;而撞人的动机,按照目前的媒体书写,似乎早已埋藏在他那特殊的“人格特征”中,仿佛只是等待复杂的人生经历来激发它的变异,最终释放暴力的情绪。

  事实上,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历经磨炼,既可能让善良的人性淘洗出来,也可能滋生人性灰暗的一面,两者的放大或缩小,都足以造就一个人的“人格特征”。然而,犯罪很多时候又是瞬间的行为,而且也并非“人格特征”乃至人生的全部写照。我们要清楚,骆某某不是我们生活中的异类,在曾经的日常生活中,他和我们每个人都一样,也循规蹈矩、不逾法度。

  在此,请容许我们想象一下驾车撞人的片刻图景:理性的底线失守,厌世情绪汹涌而出,躁狂、戾气取代了正常的思考与情感,一个社会人突然之间还原到了原始状态,变得不可理喻,而“人格特征”就此定位。做此想象,在解释犯罪行为上或许没有太大效力,但是,报复性犯罪有时正是源于理性的片刻失守,而且其危害力更为可怕,我们需要对这种行为做出预设。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基于最基本的信任,即他者不会对自己实施莫名的伤害。但如果一个人的理性如此轻易地在瞬间崩溃,这种基本信任还能维持吗?相信社会中还有潜在的骆某某,之前在教育领域也有过类似的血的教训,而这些都是社会关系的真实写照,着眼于个体的“人格特征”是无益的。

  另外,对于一个人犯罪动机的界定,也只能达到法律意义上的效果,至于其内心深处的心理轨迹,我们难以还原。我们真正需要思考的,是一个人的理性缘何如此轻易地在瞬间崩溃,而这要从社会的精神层面着眼。报复性行为并不简单是一种“人格特征”驱使的行为,它更多是源于正常的公民道德、法律、伦理等等,在其心中失去了应有的行为约束力,失去了抵御情绪、抵御冲动、抵御躁狂、抵御戾气的社会效能,让人性灰暗的一面瞬间放大。

  也许,驾车撞人事件只是社会偶然的悲剧,但作为极端的事例,它所折射的现象又并非“偶然”所能定调。在一些失范的社会领域,极端可能是人们释放情绪的唯一方式,而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也会因极端事例的一次次出现,渐趋瓦解。我们所需要努力的,正是从法律、教育、医疗等各个领域制度的矫正开始,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充满对立乃至仇视,这是我们所能够而且亟需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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