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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兰州”侵权案昨日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7日08:39  兰州晨报

  11月6日,备受我省民间艺术界关注的兰州剪纸艺人告“吉祥兰州”侵权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面对剪纸艺人陈宜江出示的相关出版物证据,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也当庭出示相关证据力证自己没有侵权。庭审中,陈宜江剪纸作品《“飞天”长卷》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飞天”图案被复制用于营利?

  甘肃烟草工业有限公司出品的“吉祥兰州”,其包装盒上的一明一暗两种飞天图案的结合堪称精美,体现了浓郁的敦煌艺术特色。日前,身为中国民间艺术家协会会员的剪纸艺人陈宜江偶然发现“吉祥兰州”的烟盒上较暗的飞天背景图案,与自己1996年创作的剪纸作品《“飞天”长卷》的后半部分一模一样。陈宜江认为烟草公司擅自使用自己的作品用于经营,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由于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宜江便将烟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烟草公司构成侵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11月6日,兰州中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陈宜江当庭出示了自己的作品《“飞天”长卷》,并将刊有该作品的一些书刊作为证据,说明自己拥有著作权。通过与“吉祥兰州”背景图案的对比,陈宜江认为烟草公司复制了自己的作品用于营利,对自己构成了侵权。而烟草公司代理律师也当庭出示了6组证据,力证自己不够成侵权。烟草公司方面表示,自己的图案来自于创作部门的集体创作,其素材全部来自莫高窟不同的飞天形象,通过电脑合成四易其稿才最终定案。在此过程中,设计人员发现只有如此布图才是最和谐的,因此,这也是这种图案的唯一构图方式,不能因为相同的构图就认为自己侵权。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法庭上,陈宜江表达了愿意和解的意愿,但前提是法庭判令对方构成侵权。而烟草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如果陈宜江放弃侵权诉求,烟草公司愿意接受法庭调解。

  剪纸作品有无独创性?

  陈宜江表示,剪纸作品《“飞天”长卷》的创作灵感来源于舞台剧《丝路花雨》和第一届丝路节的举办,剪纸在构图上由6个不同年代的敦煌壁画中经典飞天形象组成,其中4个飞天排列为两上两下,互相面对面,而烟盒上的飞天布局也是如此。此外烟盒画面中2朵祥云的形状和位置也和自己的剪纸作品类似,“飞天”分属不同的年代,是他特意构思在一起的,是独有的。而且整个图案中的挑花和祥云都是自己运用剪纸的手法独创的。可见自己的作品完全具有独创性,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被告则辩称,早在陈宜江1996年完成作品之前,就已经有人就上述其中的3个飞天形象分别发表过相同的作品,为此,被告还当庭出示了范兴儒先生于1995年发表于《敦煌飞天》的相似飞天形象。因此,原告在其创作的剪纸作品中没有体现出《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而只是简单地临摹了敦煌壁画上的艺术形象。被告认为,敦煌飞天壁画的存在属于客观事实的范畴,客观事实属于公有领域,不能作为著作专有垄断的对象。

  通过质证,陈宜江认为烟草公司复制了自己的作品。他说:“剪纸最基本的一个要求就是‘千剪剪不断’,它不像白描画那样两部分是可以分开来画的。”而“吉祥兰州”中飞天的眼睛图案就是连在一起的,单从这就可以清晰看出剪纸的特性。还有烟盒上祥云图案更是自己独创的手法,是莫高窟的壁画中没有的,这完全是复制抄袭。

  而被告则认为,“吉祥兰州”图案采用的是白描的方式,从飘带和祥云图案完全可以看出白描的形式。这与剪纸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艺术形式。而且原告所称的飞天布局在理论上只存在唯一的一种表达方式,况且原告自己所采用的飞天形象也是从张大千先生的画上临摹的。“吉祥兰州”的主题是“百乐齐鸣、飞天起舞”,原告作品的主题则是“丝路花雨”,主题互不相关,又何来的复制抄袭。

  本报记者刘志广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包装 包装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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