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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适用不起诉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的条件、范围及结果等都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绝大部分被移送至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没有形成分流态势。与此同时,我国对未成年人不起诉后的帮教措施不成系统,不能有效地解决不起诉后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问题。那么,什么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如何适用?检察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起到怎样的作用?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检察工作的实际,笔者对此探讨如下:

  1.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具备三方面条件。

  一是情节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不起诉的标准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主要表现在:(1)社会危害不大。未成年人实施的是轻微的犯罪,例如盗窃、抢夺或殴打他人等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2)犯罪后果轻微。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并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有些情况下危害后果经过补救已经被挽回,例如盗窃案中返还了被害人财物,伤害案中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情节轻微。无论何种性质的犯罪,即使案件已造成相当的犯罪后果,只要在具体案件中不是案件的主犯,并具备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就可认定情节轻微,例如严重伤害案件中的从犯、盗窃团伙中的从犯等。

  二是主观条件。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主观条件在于:(1)主观恶性较小。从犯罪原因和动机来看,其反社会的心理程度不深,例如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只是因为年少无知或游手好闲等原因,还有很多未成年人是因为无人管教流落社会,迫于生计才引发犯罪。(2)自我控制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自我抑制能力,可以抵制不良影响和诱惑。(3)无前科劣迹,犯罪前一贯表现较好或者无劣迹,只是偶尔失足而犯罪。(4)有认罪悔罪表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能主动坦白,如实交代罪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后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都可以认定其有悔罪表现。

  三是客观条件。是指对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后,具备一定的监护条件和社会管理教育条件,使其不致再危害社会。(1)有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家长和监护人能够为未成年人的悔过自新提供物质基础,并能提供有效地教育和切实地保护,引导其健康成长。(2)有负责帮教矫治的单位和组织。未成年人如果被适用相对不起诉,回归社会后学校、街道、村委会等组织能够对其进行监管教育,使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家庭监护条件和社会管理教育条件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就应当认为具备了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客观条件。

  2.检察机关应发挥职能作用,完善不起诉之后的帮教措施。

  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于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决不能撒手不管,应发挥本身优势,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帮教。比如,对于那些具备复学、升学、就业条件的,应积极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敦促他们安排好这些未成年人的学业或工作,解除各方后顾之忧,消除社会隐患。

  同时还可以联合相关社会组织的力量,共同完成对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例如联合学校、未成年人所在单位、村委会和居委会等社会组织成立帮教团体,对其辖区内违法犯罪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管理和挽救,并确保实效。应有清楚明确的帮教责任承担者,防止互相推矮,致使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无人负责管教,放任自流。

  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当依据帮教协议定期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汇报这些未成年人的思想、生活、学习中的情况与问题,有效敦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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