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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状告政府“越位”政府辩称“有权”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7日09:01  贵州都市报

  因煤矿开采搬迁,镇政府代表甲方与村民签订赔偿协议

  村民状告政府“越位”政府辩称“有权”处理

  金黔在线讯 地处绥阳县枧坝镇双兴村平顶山组的联盟煤矿长期开采造成地质灾害,当地农民生活条件恶劣,镇政府决定对平顶山组30余户人家实施整体搬迁,并代表甲方与该组农户签订了地质灾害补偿协议。3户人家以镇政府不能作为赔偿主体为由将镇政府告上法庭。11月6日,绥阳县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此案。

  3位原告说,之所以打官司要求撤销这一补偿协议,是因为2007年10月,镇政府首次作出补偿方案,规定不作细算,只以5至7万元的价格对每户村民进行一次性补偿,之后,限期让村民搬迁。此补偿方案被村民拒绝后,镇政府于当年12月再次作出补偿方案,按照这新补偿标准,得款最多的农户达到18万元。3位原告说,两次补偿方案金额如此悬殊,足以说明镇政府是在有意“压价”。

  在当天的庭审中,3名原告诉称,地质灾害系联盟煤矿造成,赔偿主体应为联盟煤矿,而非枧坝镇政府,镇政府代表甲方与农户签订补偿协议这一行政行为违法。因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镇政府行为违法,并撤销补偿协议。

  被告枧坝镇政府在庭上辩称,按照相关规定,联盟煤矿需向当地政府缴纳每吨4元钱的地质灾害费,此款就是处理地质灾害问题的专用款,枧坝镇政府有权出面处理此事,因此,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称,迄今,枧坝镇政府共收到联盟煤矿的地质灾害费190余万元。根据第二次补偿方案,补偿30余户人家的金额共计360余万元,差额较大,不得已,地方财政拨了150余万元补足。

  而原告据此认为,地质灾害费不足以补偿农户还要财政补给恰好说明,企业所缴纳的地质灾害费不能对客观造成的损害进行赔付,在具体赔付时,企业应补足差额,财政补给会造成赔偿不公。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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