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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7日10:38  法制日报

  新的再审之诉制度建立后,犹如起诉、上诉原则上不可以重复进行一样,再审之诉原则上也不可以重复地进行

  虞政平

  

再审制度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2008年4月1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施行。

  2008年12月1日,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公布实施。

  这是再审制度改革的法制化成果,表明再审制度改革告一段落。回顾我国再审制度改革走过的基本历程,是一幅多种声音呼唤、多种力量角逐、多种努力推进的壮丽画面。

   再审变革势在必行

  伴随着新中国建立以来走过的司法历程、伴随着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逐年累积、伴随着社会转型期难以避免的各种利益冲突,近年来每年都有大量的群众申诉冲击着法院、检察院、人大等各级国家机关的大门。人民群众的申诉,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各级人大及其代表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不断将其所接触到的涉法申诉向法院提出过问,并希望得到及时、透明、充分的答复,以不断增强其过问监督的有效性;各级检察机关为了忠实履行宪法所赋予的法律以及审判监督的职责,面对不服生效裁判而仰仗其法定监督权力提出的申诉,积极拓展其监督业务,向法院依法提出抗诉和各种检察建议,为了老百姓的申诉权益,有监督到底的态势。

  面对人民群众的申诉、面对人大及其代表进行的过问监督、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人民法院正面临着越来越难以承受的再审办案压力,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令社会普遍担忧。

  很显然,无论是人民群众还是人大及其代表、无论是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对为了回应老百姓的申诉(申请再审)而设立的再审制度并不满意,均要求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尽管各方对再审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可能各有不同,但均努力呼吁再审制度改革,努力推进再审制度改革。社会各界尤其是专家学者也对再审制度改革给予重点关注。

  解决申诉难与维护司法权威并重

  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司法改革的目标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再审制度改革日渐迈向深入。人民法院的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和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改革纲要中,均积极回应再审制度改革的要求,并不断落实再审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随着民诉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再审制度改革已经获得重大进展与突破。

  再审制度改革始终有其明确的价值追求:一方面有效强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着力解决老百姓申诉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必须有效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着力解决司法终审权问题。

  在以往再审制度下,老百姓的正当申诉要想获得公正高效的回应与处理,的确较难。尽管宪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赋予了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权利,尽管人大及其代表也的确在积极地过问案件,尽管人民检察院繁忙地进行着审判监督,尽管人民法院全力以赴地办理群众来信与来访,但在绝大多数的申诉人看来,他们的申诉依然是石沉大海,依然是杳无音信,依然是不了了之。

  同时,与之相对应的是一部分人认为,似乎人民法院作出的任何生效裁判均可受到申诉的质疑,无论生效裁判是由哪一级法院作出、无论生效裁判作出已过多长时间、无论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进行过多少次的再审和反复的处理,当事人依然可以缠诉不止,人大及其代表依然可以反复过问,人民检察院依然可以依法逐级抗诉,各种团体和各党政领导依然可在当事人潦草的上访信或告状信上不停地批转法院,人民法院似乎已经因为其所作出的生效裁判而陷入到难以自拔的苦海深渊之中。司法权、审判权不仅缺少应有的尊严,甚至成为众矢之的,原本中立运行的司法权力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被动局面,原本作为国家机器化解矛盾、平息争端、维护稳定的司法职能更是受到严重制约。

  这种申诉人不满意、法院自身也不满意的再审工作格局,必须加以改变。任何再审制度改革方案的设计,必须有利于公正高效地解决老百姓的申诉,必须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必须在回应老百姓的申诉与维护司法终审权之间寻找到最佳的结合点。

  冲破传统法律文化观念阻击

  再审制度改革方案设计过程中有着很多的困惑与艰难抉择,如法院与检察院的职权再审权是否需要保留、再审案件管辖权怎样设定更为妥当、再审理由该怎样把握、申请再审的期限该怎样选择、再审程序的阶段划分与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该如何界定与规范、是否应当规定不得再审的情形等等。再审制度改革方案的设计与选择,也许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再审制度改革的价值的追求也许不能一步到位,虽然目前有关司法权威的理念,正在逐步的树立与加强,但仍难一步到位。

  尽管如此,就已经取得的再审制度改革成果而言,我们对其可能遇到的阻力及可能带来的影响却不容忽视。几千年来,传统法律文化下不服即申、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等不良申诉观念与倾向,必须通过社会各部门的大力宣传予以有效扭转,必须通过新设立的再审之诉制度有效加以遏制,必须通过大力倡导文明申诉、依法申诉、有序申诉、服判息诉等新的再审观念积极替代。若是传统伸冤法律文化不能得以有效改良,任何文明的再审制度改革设计,均有可能举步维艰,甚至在敞开大门接纳再审申请之后,使法院面临更加被动的局面,使司法权应有的尊严与地位受到更加严峻的挑战。

  新的再审之诉制度建立后,犹如起诉、上诉原则上不可以重复进行一样,再审之诉原则上也不可以重复地进行。如此必然意味着包括人大及其代表以及党政领导等各有关方面,要尽可能地放弃过问法院个案的监督方式或领导方法,以确保法院审判权在中立的基础上公正运行,以避免过多的申诉人仰仗多渠道的权力,对法院施加办案压力,甚至为其不当申诉谋取不当之利益。惟有以不过问法院办案的方式全力支持法院的公正办案,甚至是宽容司法必不可免的错误,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权保障全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以此促成健康有序的申诉法制环境早日形成。

  新制度挑战法院办案能力

  新的再审制度,将对法院办案能力形成巨大挑战。法院不仅要开门受理再审申请,而且还要依法定诉讼程序办理,这是法院处理申诉不同于行政部门应对申诉的特点所在。每一起符合法定事由的再审申请都将形成一件诉讼案件,每一件申请再审案件均需适当的审判组织审查、审理、合议并作出裁决,上下级法院之间更多的案卷、裁判将面临着移送和送达的问题,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工作量,需要实实在在的人力、物力投入。目前各级法院的人力、物力准备是否到位,是否足以应对新的申诉与申请再审浪潮,这已经引起法院等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最高法院办理二审案件的工作格局正在打破;针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的一二审案件的民事级别管辖制度也已经调整;各级人民法院为应对信访、申诉以及再审案件办理而设置的庭室或配备的法官队伍也正面临着新的配置。新的再审制度,将稳步提升司法公正的水平和司法权威的形象。迫于再审带来的压力,原审法院与原审法官将更加注重审判质量,将尽可能避免一切引发申诉的情形发生,不仅更加注重程序公正,而且更要实现实体之公平;不仅不能一判了之,而且更要注重服判息诉。

  人们将不能没完没了的申诉,没完没了的对生效裁判尤其是再审裁判提出质疑。司法裁判毕竟是由一批受过法律熏陶、受过职业培训、有着丰富司法经验的人作出的,如果社会对这样的一批人不加以信任、不寄予厚望的话,那么还有谁作出的裁判才能令人信服呢?社会的矛盾纠纷又能以怎样的方式获得化解与平息呢?没有终审权的司法权又如何保证一切争端按照既定程序最终获得和平的解决呢?再审制度改革的任务尚未完成,尚需时日,尚待深化……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长期致力于再审制度改革研究,是再审制度改革的参与者、推动者、见证者之一,在该领域著述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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