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8月28日电(温悦)今天上午,杭州“8·4”交通肇事案(本报曾多次报道)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魏志刚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8月4日晚,魏志刚酒后驾车并超速行驶,撞上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马芳芳。事发后,魏志刚即让乘坐该车的范某拨打“120”急救电话。马芳芳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事发时魏志刚的行车速度为每小时74—83公里之间,而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60公里。同时,魏志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36毫克/毫升,属酒后驾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马芳芳由于没有按照规定走人行横道线,负次要责任。据了解,案发后魏志刚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8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魏志刚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具备从轻情节并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法院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魏志刚虽然在现场等候处理,但这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魏志刚无视交通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在城市中心道路上超速行驶,行近人行横道未减速,致距人行横道南侧约十米处的被害人被撞弹离,越过人行横道,再跌至路面,因颅脑损伤而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魏志刚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亲属积极赔偿,同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请求,因其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照刑法等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