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通鉴 ·机构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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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欧洲法院大法庭
欧洲法院原名欧洲共同体法院,前身为欧洲煤钢联营法院,根据1951年《巴黎条约》设立,依1958年《罗马条约》更名,设于卢森堡,是欧洲联盟的最高司法机关。
欧洲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主要审理以成员国为当事人的违反欧盟法律的案件,包括成员国违反了基础条约及其附件的案件,违反欧洲联盟颁布的各类法规的案件,以及违反共同体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条约的案件。
作为欧洲联盟的最高司法机关,欧洲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欧洲法院对违反条约义务,不执行法院裁决及判决的当事国政府及个人有处罚的权力。欧洲法院就各成员国国内法院在涉及共同体法的案件中请求发表权威意见时所作的裁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意义,而它就各成员国、共同体机关、自然人或法人直接向其提起的诉讼所作的判决,则更具有强化共同体法的作用。由此可见,欧洲法院的职能是综合性的,它不仅是一种区域性的国际法院,而且还是欧洲共同体本身的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这种职能的广泛性,是其他任何一种国际法院所不可比拟的。
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