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6月15日,东莞大朗一家五金厂工人刘汉黄因工伤纠纷捅死两名台湾籍高管并致一人重伤。昨日该案一审宣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刘汉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赔偿原告及家属120多万元。听完宣判,刘情绪失控,当庭表示将继续上诉。
昨日下午3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旁听席上除了媒体记者外,只有刘汉黄的弟弟刘汉禄和个别网友,赖振瑞和另两名被害人的家属坐在原告席上。
20分钟后,刘汉黄被带入法庭。法官随后宣读完判决书,当听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刘保持沉默。在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判处刘汉黄给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共人民币120多万元。
宣判结束后,刘汉黄当庭表示要继续上诉,情绪也越来越激动,大叫称这个判决结果是“人类的悲哀”,说自己“两次对命运低头,为何要把他逼上绝路”,愤怒、悲伤之情溢于言表。在一个多月前,刘汉黄案开庭时,刘在法庭上多次求死,对被害人也当庭下跪,但从未有昨天宣判时的激烈情绪。记者问刘汉黄曾当庭求死,为何面对死缓的判决情绪如此激动,刘汉黄长叹一声,没有作答。
对于这个结果,刘汉黄的辩护律师管铁流认为,死缓比最坏的结果要好,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害方有严重过错的事实,但是如果直接判无期或者是其他从轻判决会更好。
原告律师则表示,是否上诉,将跟原告协商后再定。记者问赖振瑞等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时,三位原告都没回答。
焦点
为何判死缓?
东莞中院:被害人负有直接过错责任,被告人有可悯之情,认罪态度好
为何刘汉黄会被判死缓?东莞中院在判决书中称,被告人刘汉黄因工伤事故导致右手被截肢,在丧失了一般劳动能力、经济陷入困境、精神受到严重创伤的情况下,不但未得到展明公司应有的关爱和妥善对待,反而受到展明公司限制人身自由、驱赶出公司宿舍等不公正的对待,心中逐渐累积了对展明公司的怨恨。故在本案的前因上,展明公司对自己造成的与被告人刘汉黄之间的紧张的劳动关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更由于在本案发生之前,被害人邵某吉无故限制刘汉黄走出公司处理赔偿事宜,发生争执后另一名在场的被害人赖某瑞动手将刘推出公司门口,使得对公司怨恨已处于一触即发状态的被告人刘汉黄采取铤而走险、不计后果的极端杀人行为,最终酿成重大恶果,故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一方负有直接的过错责任。对被告人刘汉黄本应依法予以严惩,但综观本案的前因后果,被害人一方在起因上负有直接过错责任,被告人刘汉黄亦有可悯之情,加上其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改之意,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汉黄酌情从轻处罚。
庭辩回应
2009年9月7日,刘汉黄案在东莞中院进行庭审时,刘的辩护律师管铁流提出罪名上应该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等主要辩论观点。在判决书中,东莞中院对这些问题也一一有了回应。
1 是故意杀人不是故意伤害
管铁流称,在主观上刘汉黄从没有报复杀人的主观意向和犯罪动机,并无预谋,而是遭遇突发情况临时起意;而且刘汉黄根本没有想过要置三个被害人于死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汉黄在作案时不计后果地捅刺被害人,从行为上判断,其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明显,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2 不属于正当防卫
刘汉黄曾表示,称其伤害行为是在对方激怒、殴打的情况下作出的,是正当防卫。管铁流也认为刘汉黄的行为是由正当防卫转化的故意伤害,应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刘汉黄在作案之前只是与赖振瑞发生推搡,刘汉黄并没有受到紧急的、必须采取激烈手段阻止的不法侵害,故刘汉黄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3 没必要做精神鉴定
管铁流认为,刘汉黄长期受不公正对待,身心脆弱,案发时三名被害人过错的言行极可能诱发刘汉黄精神失常。管铁流说,刘汉黄的父亲、三弟先后于2002年、2005年发生过精神失常,有家族病史,这些可到当地医院查询。他恳请法院对刘汉黄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法院回应称,经查,刘汉黄在作案时有明确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对象,在庭审时思维清晰,言语有条理,精神表现正常,并且表示自己没有精神病史,辩护人也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刘汉黄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其他证据,对刘汉黄没有必要做精神病鉴定。
采写:本报记者 卫学军 通讯员 王创辉
(东莞地区读者详见AⅡ叠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