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备受关注的《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按照《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当事人不服而依法提起诉讼的,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大量政府信息公开案未获受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其实施的一年多时间里,不断有媒体公开报道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但其中有大量案件未获受理。如上海律师严义明向发改委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进展情况。遭到拒绝后,严义明将国家发改委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但法院最终以“本案不宜进行行政诉讼”为由将其驳回。
最高院行政庭昨日对此解释称,目前的确已有相当数量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起诉到法院,但由于案件类型较新,面临许多法律适用问题,亟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当天公开征求意见的司法解释稿,就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特殊的证据规则、不予公开范围的司法认定、政府信息公开与适用档案法的关系、裁判方式、针对公共企事业单位诉讼的参照适用等问题。
政府拒公开信息应负举证义务
从此前申请信息公开的案例来看,大量政府机关拒绝公开的理由为“不适宜公开”,如严义明还曾要求财政部公开财政预算草案,但财政部回应称“中央预算、决算草案需要经过全国人大的审查和批准,在批准前不宜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司法解释稿表明,此类信息可能仍然难以公开,因为《规定》中已明确“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政府机关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此外,在案件审理后,如被诉政府机关依法应当公开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新京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