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中的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形,除了第四项,其它则和《条例》的规定相比并无实质进展,仍存在很多模糊空间。例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很可能沦为一个被行政机关任意解释的“口袋”。而“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也导致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告能够证明政府信息已经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或者能够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出具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确认结论,请求在诉讼中不提交该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这意味着,法院对行政系统内的保密审查决定并不进行司法审查。由于《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很不完善,这将导致原告几乎没有质疑行政机关保密决定的途径。
据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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