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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尸案”被害人确认死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3日06:55  荆楚网-楚天金报

  

图文:“无尸案”被害人确认死亡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图为:本报对于东西湖“无尸案”一直关注并多次予以报道

  □文图/本报记者沈度

  从存疑不起诉到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东西湖“无尸案”历经波折。3年来,围绕“林某是否死亡?朱绍强是否凶手?”两大焦点问题,控辩双方均有自己的看法和考量。昨日,一审法院对此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宣判现场】

  死刑判决告慰亡灵

  昨日上午9时,武汉市中院一号法庭内,被告人朱绍强被带上法庭。旁听席上,包括林某的儿子刘小伟(化名)和前夫刘德(化名)在内的20多名亲友正等候判决。

  再过6天,就是11月8日了。3年前的这一天,林某“永远离开”了他们。

  法官宣判:被告人朱绍强为谋取他人钱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杀害他人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其行为还分别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朱绍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宣读判决书完毕后,法庭内响起掌声。

  宣判仅用了不到10分钟。但是这个结果,刘德父子却等了三年。

  宣判结束后,刘德和刘小伟来到长江大桥和江汉二桥——朱绍强自己交代抛弃林某尸体的地方。他们将黄花撒进江里,将判决“念”给林某听。刘德说,每年的11月8日,父子俩都会来此祭奠林某。尽管这还只是一审的判决,但是给了他和儿子很大的信心。他相信,杀人凶手终会伏法。

  判决书再现分尸事实

  判决书中对于朱绍强杀人事实描述为“作案手段残忍,杀人后将尸体予以肢解、抛弃,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判决书中确认的朱绍强之前在公安机关作的有罪供述,重现杀人分尸残忍事实:“林正面对卫生间给儿子洗衣服,我就拿起她家放在厕所门外的一个正方形木板凳,抓起板凳的一个横牚,用凳面照林的后颈部砸了一下,板凳砸烂几块,林当时‘哇’了一声,接着就面朝下倒在厕所地面,后颈部在流血,我立即跑到厨房从进门右边橱柜上微波炉旁边一个纸盒内拿起一把崭新的长方形剁刀,……刀背有8毫米左右厚,刀刃部有17.8厘米长。……然后拿着刀对林进行肢解。……然后从厨房里拿出8个袋子,……提着肢块,这时大约是傍晚7点多钟,在汉口水厂下车,坐了一辆摩的到汉水二桥中间,顺着桥走的,将袋口放松,把四袋肢块垂直抛入汉江,接着我又步行到汉口水厂,乘坐公汽回到林家。大约晚上10点,我继续进行解体……”

  而对于这些事实,刘德表示,他也是第一次知道,“实在是太凶残了!”

  与朱绍强相交多年的刘某在证词中证实:“我感觉他当时的经济状况很差,他当时的处境是每天吃馒头过日子,他说找那个女的不是为了结婚过日子,就是为了搞她的钱。”

  【案件焦点】

  法院确认林某已死亡

  今年5月,历经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撤销存疑不起诉决定、以涉嫌故意杀人、盗窃、敲诈勒索罪被起诉的朱绍强,恢复“自由身”一年多之后又站在了武汉市中院法庭的被告人席上。

  对于检方的指控,朱绍强坚称“没有故意杀人、盗窃、敲诈勒索”。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庭审中,“被害人林某尸骨未见,能否判断其已经死亡”,以及“如果林已死亡,她是否为他人杀害,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朱绍强就是杀害林某的凶手”成为案件的两大焦点。

  对此,法院认定了“公安机关提取的现场血痕、人体组织碎屑、碎骨以及被害人确已死亡的事实”。同时,认为“被告人朱绍强到案后,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盗窃、敲诈勒索的全部作案过程作过多次稳定供述,该供述有公安机关的全程审讯录像证实其系自愿交代。其供述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有多名证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其有作案动机及作案时间”。因此,法院对于朱绍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朱绍强在杀人抛尸后,再次窜至林某家中,偷走其3张银行卡,以及三星笔记本电脑、三星数码相机、液晶显示器、小灵通、两壶食用油等,法庭确认了刘小伟以及朱绍强前妻罗某的证言,加上警方对朱绍强家进行搜查的笔录以及朱绍强在银行取款的书证和录像,认为该项罪名成立。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朱绍强在杀人抛尸后,为获取更多的财物,在江汉区、江岸区使用公用电话向刘小伟拨打恐吓电话,以林的生命相要挟,要求刘小伟将108万元汇入银行指定账号内的敲诈勒索事实。法庭确认了刘小伟的证言、朱绍强口供以及公安机关提取的相关通话记录等证据,认为该项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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