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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贵重物品放进超市自助电子柜不翼而飞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3日10:57  南海网

  贵重物品放进超市自助电子柜不翼而飞

  海口一消费者提出5600元索赔被驳回

  本报海口11月2日讯(记者宋亮亮)海口市民陈先生在一家超市购物,其放在电子柜中的皮包和手机等物丢失后,他认为超市保管制度有瑕疵而提出5600元索赔。海口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日前作出调解,对陈先生要求海口某购物超市赔偿购56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物品放进超市自助电子柜不翼而飞

  据悉,2009年6月,陈先生携妻儿前往海口某购物超市购买生活用品,入场前,将随身带的皮包、手机等物放入了超市内设置的自助电子柜中,并领取了自助存物箱吐出的密码条指令。待购齐物品准备返回时,却发现柜门虚掩,柜中的物品不翼而飞。

  陈先生与超市防损部、保安部的管理人员交涉,认为其物品被窃,商场应对此负责。双方未能协商解决,于是双方来到海口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秘书处的受案人员说:仲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书面选定的纠纷解决机制,此类纠纷因尚未有仲裁协议,只能先到调解中心进行调解。陈先生和超市方面的代表当场表示同意调解。

  仲裁委员会调解不支持赔偿请求

  调解中,陈先生提出,他是按照超市要求,将皮包等物在入场前放入自助电子柜中的,并同时得到电子柜的密码指令,这就是与超市之间的保管凭证,超市应该对此期间保管的物品负责。超市的自助电子柜的管理制度中存在瑕疵,没有专人来管理自助电子柜,导致他的物品失窃,应当承担保管的违约责任。因而它要求超市赔偿他的经济损失5600元。

  超市负责人则表示,超市提供给顾客自助电子柜使用,既节省了人力,降低了成本,也可以快速完成存放,及时疏导顾客。自助电子柜频繁发生偷窃事故,大多是顾客不妥善或丢失保管密码条指令造成的。为了尽可能地避免顾客损失,超市在提供自助电子柜的服务时,在显著位置张贴告示,告知消费者最好不要存放贵重物品。陈先生使用自助电子柜是超市免费提供的,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保管的合同法律关系,对此超市无法负责。

  海口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日前作出调解,对陈先生要求海口某购物超市赔偿56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调解员解答:

  自助电子柜是借用关系非保管关系

  自助电子柜是超市为了方便消费者提供的免费服务,消费者与超市形成的是“借用关系”,而不形成合同保管关系,超市没有义务负责保管,失窃后果由消费者自负;超市无法对消费者的物品进行控制占有,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转移占有的特征。

  自助电子柜与传统的人工寄存有本质的不同。人工寄存中,超市工作人员至少知道有寄存与否;自助寄存中,超市工作人员不知道寄存与否,无法对自助寄存柜内所存放的物品进行直接管理,不能为了管理方便将该物品随意移至另一箱柜或其他地方,未有特定事由及特殊程序,超市无权打开存放有消费者物品的箱柜。消费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随时激活自助寄存柜,并存放入体积适中、不限件数的物品,从而实现对借用物的占有;而且可以在不通知超市的情况下随时取走寄存物品。因此,自助寄存柜产生的密码条不能被认定为超市向消费者出具的保管凭证。

  如果超市提供的电子柜存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则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但如何确定柜内存放了何种物品,如何鉴定损失,却是个大问题。为了避免损失,调解员告诫市民不要在自助电子柜内存放贵重的私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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