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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没有死于危机却亡于权力报销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4日00:07  红网

  陕西安康市汉滨区花园乡一村办砖厂经营13年村民未获得一分利,只留下一箱子白条和说不清的流水账,乡干部却坐食其利——原乡人大主任购买1万元砖的欠款未销,乡经开办主任报销住宿费、生日贺礼,乡政府购买车辆收取的赞助费,企业办收会议费、土管所收刷标语费,乡交通办和派出所成立收祝贺费等20800余元,还有乡企业办1.6万元打白条管理费,让人目不暇接。(据2009年11月3日《三秦都市报》)

  俺们农民兄弟凑起汗珠子落地摔成八瓣换来的血汗钱,好不容易置办起一个砖厂,就指望着它能帮自己发家致富,走上共同富裕道路呢,但是他们可能连做梦也没想到自打建厂以来,不仅没给村民带来任何福利,还留下了一箱子白条子和13年的糊涂账,致富厚望变成了无奈失望,只剩下眼泪了。

  最令人无法容忍是,砖厂竟成了乡政府个别领导的“报销点”。村民的血汗钱白白打了水漂,可乡级领导和乡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却有好处可捞,连刷标语费、搬家这样的小事都要砖厂埋单。乡经济发展办主任过生日时,砖厂不但送上200元贺金,连20元“打的费”都照单报销,乡镇企业成了名副其实的“唐僧肉”。难怪有的乡镇企业负责人心有余悸地说:“不管穿黑的穿蓝的,下来都是收钱的。”“企业没办起来,收费的先到;产品没有生产出来,税就要预交。”显而易见,一些乡镇企业之所以总是发展不起来,乡官们明收暗敛恐怕是一个重要原因。

  2008年2月1日,安徽萧县刘圩镇党委原书记王少华因贪污受贿9.415万元被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无论职务、案值还是刑期,与那些敛财千万元的高官大贪案相比,王少华案充其量也不过是一起不起眼的小案。然而,细心的人们却能透过这桩小案,发现当前官吏腐败的新动向和贪官敛财的新招:向乡镇企业“借钱”。

  乡镇企业成了“唐僧肉”,这说明,由于中央政府对农民负担制定了严肃严厉的硬性规定,若是有人再想打农民腰包的主意,卡农民身上那点可怜巴巴的油水,确实不那么容易了。因而一些组织、部门和个人便转而把农民的不合理负担稍稍转嫁到了乡镇企业头上,致使乡镇集体企业成了“唐僧肉”,成了乡镇干部“报销点”,名目繁多的各种摊派日益成为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桎梏,甚至使一些企业不堪重负而破产收摊。

  乡镇企业成了“唐僧肉”,固然与乡镇干部为政不廉相关,但究其深层次原因还在于,促进、引导、保护和规范乡镇企业发展的法治建设不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扶持措施匮乏,法制不落实、不到位。

  其实,为确保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并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表明,乡镇企业在代表国家和人民意志的法律中有了地位,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的保护,它的生产经营行为也受到了法律的规范。比如,该法第12条、17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进行摊派。”然而,类似安康花园乡发生的事情不断重演告诉人们,明确的法律条文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并未得到认真地贯彻和执行,法制形同虚设。在乡镇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从“有法可依”转换到“有法必依”尚需一段艰难的路要走。

  乡镇企业,与农村联产承包和村民选举一起,被誉为中国农民的“三个伟大创造”。如今乡镇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农村社会增加值的五分之三、农民收入的三分之一、工业增加值的近二分之一、出口创汇的近五分之二都来自乡镇企业。镇企业越来越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发展和壮大,是我国农民为摆脱贫困,实现富裕的一大创举,也是中央尊重农民群众的实践和选择而做出的重大决策,发展壮大乡镇企业是中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当前,保护乡镇企业健康发展,需要做的工作有很多,但法治保障不可小觑,尤其是国务院应尽快出台乡镇企业法实施条例,尽快制定乡镇企业承担费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乡镇企业税收优惠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可以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具体措施,为乡镇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对于胆敢向乡镇企业伸手者,要按党纪国法予以严惩,以儆效尤。

稿源:红网 作者: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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