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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刺死台商并非弱势的必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4日02:50  汉网-武汉晚报

  林坤

  日前,因迟迟得不到工伤赔偿、刺死2名台商的农民工刘汉黄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赔偿被害人120多万元。刘汉黄当庭表示,自己杀人是被逼而为,“判得过重,我要上诉”。他还宣称,“判的不是我一个人,是整个弱势群体”。(11月3日《武汉晚报》)

  此案无疑是劳资纠纷中十分极端的案例。仅从刘汉黄与厂方的冲突来看,这本来是一场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剧。据《财经》此前的报道,刘汉黄身负一家人的经济重负,来到东莞大朗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仅十多天,就因为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在冲床操作中失去了整个右手掌。随后他要求厂方赔付10万元。在对方毫无谈判意愿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只判付仅仅5万元。刘汉黄不服又诉诸法院,一审判决展明五金总共赔偿17万,但厂方最高只愿给9万元。就在争议期间,除了8000多元的治疗费用和生活费,刘汉黄一分钱的赔偿都没有从老板那里拿到。看不到未来希望的他,最终在一次冲突中失去理智。

  在上述事件脉络中,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存在许多疏漏和可以挽回局面的机会。比如一开始就进行安全培训,在刘汉黄受伤后给予人道照顾,在法院判决后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这些举措都能让人感到一点尊严和温暖,而不是把人推向绝境。如此一来,即便是“弱势群体”,也能在法律的庇护下完满地解决问题。但刘汉黄没有得到这样的待遇,他更像一件一次性用品,厂方对他的残废毫无怜悯之情。人与人之间在剥去金钱、地位权势的外衣后,只剩下冷冰冰的工具关系,这是刘汉黄杀人最根本的原因。

  但我们同样应该将此案放在新劳动法实施后,广泛变动的劳资关系中来进行解读。据称,东莞市各级法院在2008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高达23044宗,同比上升159%。法院和仲裁庭压力陡增,不仅判决压力大,判决执行的压力更大。但一面是维权意识高涨的劳动者,一面是抱怨法律过于偏袒劳方的企业主,解决劳动纠纷的过程一长,社会矛盾自然囤积,也容易爆发。

  当然,在劳资纠纷的裁判和对刘汉黄的审判中,有没有所谓的“弱势群体”问题呢?我觉得是有的,而且司法机关也应该顾及到具体情况,用公正的裁决来维护弱势者的利益,更包括弱势者对法律的信服和依靠。但以“弱势群体”的名义把自己变成杀人犯,终究是极不明智的。一次工伤毁了三个人的人生和家庭,这样的悲剧应当引发人们的思考和制度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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